【以案释法】@水电站业主,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主体有变化!
来源:宁德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2-05-13 10:09

  为提升企业和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普法宣传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对本市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柘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柘荣县某水电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水电站水库坝头生态放水管未放水,水库大坝下游存在减脱水段,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且该水电站位于省重点流域。水电站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0年9月14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水电站所属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随后,该公司两次提交整改情况和存在困难的报告,并申请延长整改期限。在同意该公司整改延期申请后,2020年11月18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但在整改期限内,该公司仍未完成整改,符合《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逾期不改正”情形,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5月12日,该公司被处以8.83万元罚款。

  二、案件启示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是保障下游河段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会导致下游河段减水甚至断流,造成水生态系统破坏、鱼类资源减少、河岸植被退化等等不利后果。本案中,该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对法律法规熟视无睹,在被要求整改并同意延长整改期限的情况下,仍敷衍塞责不整改,直至被立案调查后,才采取措施完成整改。

  此外,《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同日废止。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规定主要是执行主体发生变化,旧条例规定的“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新条例为“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即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主体不再局限于重点流域内水电站。

  三、法条链接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第三款:重点流域内水电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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