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2-02-07 17:10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采取针对性举措,切实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

  近年来,我国海水养殖业不断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海洋支柱产业之一,沿海11个省(区、市)从业的规模化企业达3万余家、人员近百万,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海产品保供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近年来沿海部分区域存在海水养殖不规范发展现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强监管,推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也对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已成为“十四五”时期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优质海产品供给、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意见》的出台,一是在有效保障海水养殖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着力推动解决部分地区海水养殖业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深入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等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以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为契机,推动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开放式养殖等各种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助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总体按照“分区分类、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差异化监管思路,同时充分考虑海水养殖从业者经济可接受性和技术可行性,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各项要求:一是突出精准治污,聚焦对近岸海域水质、自然岸线和海洋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模式,加强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养殖固体废物处置、清塘等产排污环节的监管;同时也对开放式海水养殖活动提出了监管要求;二是突出科学治污,在海水养殖尾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方面,积极支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并强化科研投入和技术研究;三是突出依法治污,在环评管理、养殖空间布局、标准制定、排污口整治、环境监测评价、执法检查等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依规“监管”上。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等四个方面10项举措,进一步明确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任务。

  一是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旨在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影响的源头管控,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管理,组织摸排;督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开展养殖排污口排查。沿海地市要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作为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的重点对象,推动实施养殖排污口依法取缔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清理合并一批。

  三是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以沿海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核心,逐步推进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出台地方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并就标准指标提出要求。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以工厂化养殖为重点,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实施分类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大对养殖活动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对养殖固体废物、清塘淤泥收集及无害化处理的指导。重点针对养殖固体废物丢弃、黑臭水体等加强执法检查。

  四是加强政策支持与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口管理、养殖项目环评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在养殖减排设施设备完善和养殖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方面,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地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和信息共享,加强对海水养殖绿色发展好经验、好做法的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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