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19-00084 备注/文号:闽环罚字〔2019〕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6-23 有效性: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3 04:35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福建省特安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智明;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9087531Y):

本机关已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指定专人保管放射源,造成移动探伤源丢失;未按照规定对使用放射源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2019年4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2.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被询问人身份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以及《核技术利用环保行政执法手册(试行)》第三章第二节“对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的一般裁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玖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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