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闽联木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你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1〕243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发送你局,请你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本通知书要求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