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19-00082 备注/文号:闽环保监测〔2019〕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6-19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摸排及监测数据质量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3 04:43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精神,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经研究,决定开展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摸排及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排及评估范围

1.摸排本辖区内依法成立,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监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资质能力等。

2.评估社会监测机构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简称“政府委托”),承担开展与生态环境监测有关的活动的监测数据质量。重点评估2018年以来政府委托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

二、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内容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 /T 214-2017),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等相关规定,评估社会监测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重点调查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是否超过资质认定的范围开展监测;

2.是否根据委托内容制定监测方案,有关点位设置及采样过程是否符合要求;

3.样品采集、样品流转、分析测试、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报告编制、审核签发等全流程是否规范;

4.各类原始记录及谱图(含电子档案)是否完整,并与所出具的监测数据对应相符;

5.是否存在未经检测编造数据,或者随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6.与监测数据质量相关的其他需核查项目。

三、工作安排

(一)市级摸排评估

1.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以下同)组织人员,认真摸排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梳理2018年以来市级和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的环境监测服务项目,收集汇总委托合同、监测报告、质控报告、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建立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档案台账,并随时补充更新。

2.成立由行政管理人员、监测技术专家、环境执法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抽取不少于20%的委托监测项目进行抽查评估。抽查评估可采取集中审查或现场审查模式,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抽查评估的监测机构不少于5家,抽查评估的监测报告等不少于20份。

3.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取证,填写现场记录,由被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要督促社会监测机构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省级抽核

我厅将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各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核。包括对各市已摸排的社会监测机构、相关监测报告进行抽查;并抽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抽查的部分政府委托项目(具体抽查要求另行通知)。

(三)时间安排

1.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于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摸排,以及2018年以来政府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的环境监测项目的档案台账建立工作,于7月10日前上报社会监测机构基本信息及委托项目清单目录(含电子文档,详见附件1、附件2)。

2.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按本通知要求于7-9月组织开展市级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相关情况,于9月30日前上报评估报告,重点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查处情况。

3.在各地完成市级摸排评估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实施省级抽核,梳理总结全省摸排评估工作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摸排评估工作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有关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省委巡视工作整改要求的一项重点内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对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监测机构整改,跟踪落实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对各地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应选派技术专家,支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市级摸排评估工作。

(三)有关社会监测机构应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及原始记录,不得借故拒绝或消极对待摸排评估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限提供相关资料的,可认定为无相关资料或未开展相应工作。

(四)对监测数据质量评估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社会监测机构,除依法对该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外,其违法信息将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依法查处直至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五)摸排评估期间,公众可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监测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应重点核实。

 

联 系 人:林 毅

联系电话:0591-88367136

    箱:kjc@fjepb.gov.cn

 

附件:1.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本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相关监测项目明

细表

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现场评估记录表(参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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