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有关社会监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8〕1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2021年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有关要求,现将开展2021年度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对象
(一)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具有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验检测能力(CMA认定)的,应参加相应项目能力验证。
(二)2020年以来,承接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监测工作的社会监测机构,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具有本次能力验证项目检验检测能力(CMA认定)的,应参加相应项目能力验证;其它社会监测机构自愿参加。
二、组织方式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对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的能力验证;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监测机构的能力验证,省站予以技术指导。
三、能力验证项目
(一)水中氟化物: 检测样品为20mL安瓿瓶装水剂浓样;
(二)土壤中砷、汞:检测样品为塑料瓶装土壤样品。
四、能力验证方式及方法
本次能力验证采用随机发放盲样方式,参加验证单位应选用已通过资质认定的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试。
五、工作安排
(一)报名方式
1.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应于6月10日前,通过“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报名,并将“能力验证项目报名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消息管理”栏目(收件人为省站质控室)。
2.社会监测机构应于6月10日前,将“能力验证项目报名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协会。
(二)样品发放与接收
1.本次能力验证拟于7月-8月发放样品(随附作业指导书、样品检测结果报告单),请各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做好分析测试准备。
2.收到样品后,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应仔细检查样品数量、状态和编号等信息。若样品存在破损,请及时联系更换;签收后8小时内若未反馈,则视为样品接收状态良好。
(三)结果报送
1.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应于收到样品的7个自然日内报送检测结果,并按照作业指导书要求,提交全部可溯源的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逾期未申报结果或申报资料不完整的视为不合格。
2.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应将检测结果录入“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消息管理”栏目将检测结果报告单、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同步扫描上传(收件人为省站质控室)。
3.社会监测机构应通过快递方式,向协会报送能力验证结果及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
本次能力验证不组织补测,结果有问题或不满意的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开展整改。
六、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局(含平潭)应组织下属监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对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监测机构,应督促整改以进一步提升监测技术水平。
(二)协会应组织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相关检测项目的能力验证工作,协同省站做好能力验证结果汇总及统计工作。
(三)社会监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将通过“福建省亲清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优先选择监测机构的参考。
(四)为保证本次能力验证工作顺利实施,各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应确保报名表中的接样地址、联系人及其手机、传真、邮箱等信息真实有效。2020-2021年度已参加国家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项目能力验证且结果为合格的机构,请在报名表免测说明一栏注明,并附合格通报或其他佐证材料。
(五)参加能力验证单位应独立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及时如实上报结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省站、协会将适时组织抽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 系 人:
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林 琦、杨冬雪
联系电话:0591-83571127
邮 箱:fjzks@126.com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138号402室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张 婷
联系电话:18059096089
邮 箱:2338661379@qq.com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华屏路25号屏东城12号楼2204室
附件:1.2021年福建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报名表
2.2021年福建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验证样品检测结果报告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21年度福建省环境监测机构
能力验证项目报名表
项目名称 |
水中氟化物、土壤中砷、土壤中汞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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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名称/法人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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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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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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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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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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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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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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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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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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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该 检测项目资质情况 |
□已获资质认定(编号: ) □未获资质认定 □全部获资质认定 □部分获资质认定:□氟化物 □砷 □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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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 检测方法 |
□全部参加 部分参加:□氟化物 □砷 □汞 拟采用的方法名称及编号 : 氟化物: 砷: 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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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参加该项能力验证的性质 |
□强制 □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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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测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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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参加能力验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应真实、客观、及时地完成能力验证项目的检测工作。 2.环境监测机构正式报名后,不得无故退出本次能力验证。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签名:
环境监测机构(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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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1年福建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验证样品检测结果报告单
环境监测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参加单位代码:
项目名称 |
样品编号 |
检测结果 |
平均结果 |
检测方法全称及编号 |
检测日期 |
检测人员签字 |
校核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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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氟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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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中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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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中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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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检测结果”水中氟化物(稀释后)单位为mg/L,土壤中砷、汞单位为mg/kg。
2.报告单不得涂改,并请提交检测过程可溯源的完整原始记录(含所使用仪器的检定/校准/内部校准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印件、使用的标准物质证书完整复印件、试剂(含批号和纯度)和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含编号)配置记录、能力验证样品检测原始记录、计算过程等),可另附页说明实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异常现象。
3.检测方法全称及编号应与《2021年福建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报名表》中相同,如有变化需提交变更说明。
4.“参加单位代码”参见验证样品随附的作业指导书。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签字):
环 境 监 测 机 构(盖章):
年 月 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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