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有关要求,现公布2021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157家)和调整企业名单(29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限期完成审核
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清洁生产相关信息;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加强重点行业的指导、培训,同时应结合落实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相关要求,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应在每个季度末及时汇总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情况,逐步开展清洁生产水平和绩效评估,切实推动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我厅将适时组织地市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检查工作,将相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并受到处罚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21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调整企业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