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43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开展全面排查。各地市迅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辖区内二氟一氯甲烷(HCFC-22)或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过程中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企业及三氟甲烷排放情况,并对标国家通知要求,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未按规范处置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限,确保副产三氟甲烷(HFC-23)排放处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立管理台账。严格落实国家通知要求,指导企业建立HFC-23副产设施及销毁处置设施运行台帐,对副产HFC-23产生量、销毁量、储存量、使用量、销售量等进行监测和计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报送数据。督促企业加强HFC-23排放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制度,配套HFC-23存储设施(设备)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HFC-23直接排放。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范畴,新建含副产HFC-23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处置设施。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抽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对副产三氟甲烷存储装置、销毁设施及相关设备的维护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请各地市于9月30日前将排查及管理情况反馈我厅。
联 系 人:苏汝波
联系电话:0591-88367063
电子邮箱:dqc@sthjt.fujian.gov.cn
附件:含副产三氟甲烷(HFC-23)企业排查情况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