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2500-2022-00040 备注/文号:闽环保大气〔2022〕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03-25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1 04:03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电行业重点任务

(一)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报送2021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根据国家要求,2020年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发电行业企业及自备电厂(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各地组织企业2022331日前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要求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二)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组织并督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在20223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汇总报我厅审核,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

(三)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于20223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有关要求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将有关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二、其他行业重点任务

(一)其他行业报送福建碳市场碳排放报告。组织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陶瓷等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于2022430日前通过福建省碳交易信息管理与在线报送平台(http://sthjt.fujian.gov.cn)完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工作。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填报完成5个工作日内寄送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新增企业报告20182021年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发电行业企业不纳入福建碳市场管理,但含自备电厂的非发电行业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福建市场管理。

(二)组织其他行业重点企业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按照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文有关要求,组织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行业重点企业(参与企业根据核查结果确定,名单另行通知)报送2021年度碳排放排放报告,于202293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碳排放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建设,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与随机抽查,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监督指导和调研帮扶,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制度和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突出问题进行通报。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每季度汇总日常监管工作的执行情况,分别于202245日、75日、1010日,202313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三)严格整改落实。针对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跟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四)做好配合衔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结束后,我厅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各地应做好与第三方机构核查的衔接,配合上级开展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帮助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工作任务中遇到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可登录福建省碳市场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我要咨询”——“在线问答”栏目)咨询,或通过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人:苏汝波、易心坦

联系电话:(05918836706388360282

电子邮箱:fjhb-xxzx@sthjt.fujian.gov.cn

 

附件:1.纳入2021年度全国碳市场管理发电行业企业名单

2.纳入2021年度福建碳市场管理重点排放行业企业

名单

3.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

重点工作的(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325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生态环境信息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3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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