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2-00042 备注/文号:闽环保法〔2022〕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04-02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8 10:2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330日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51日起施行。为全面深入宣传贯彻《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学懂弄通立法精神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是对原《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条例》名称由“环境保护条例”变更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涵盖范围更广泛,内容更丰富,进一步适应了国家机构改革后形成的“大生态”“大环保”格局,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绿色理念,促进污染防治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转变。

(二)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条例》在继承发扬环保法确立的环评审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基本制度上,充分吸收近年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成果,将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生态环保督察、环境监测、网格化监管、数字化监管、“三线一单”、公众开放参与等卓有成效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创新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条例》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适应等深层次矛盾,创新构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林业碳汇和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等绿色循环经济体系,发挥环境治理的市场导向激励作用。

(四)构建污染防治共治体系。《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高标准实施蓝天、碧水、净土、碧海工程,更高质量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与我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等共同织密生态环保法治网络。

(五)加大环境违法严惩重罚。《条例》坚持执法服务生产、监管促进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环境执法实践需要,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创设了按日连续处罚情形、违反午夜间和中高考噪声环境管理、违反电磁辐射管理、违法环境监测管理等罚则,依法打击和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良好生态环境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突出学法重点,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立法基本原则和理念,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二、强化部门协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条例》是配套环保法的我省地方立法最新成果。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条例》普法宣传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紧密结合环保法执法检查工作,主动向地方立法机关汇报,主动与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对接,主动与新闻媒体等沟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微信、微博政务新媒体融媒体平台,传媒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提高宣传覆盖面、影响力,形成政府关注、企业关切、公众知晓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营造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良好气氛。

三、完善配套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条例》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共识,体现了新时期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例》的龙头作用,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执法、业务、宣教等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结合工作实际,细化量化《条例》贯彻实施具体措施,建立相应的执法规范,完善相关生态环保政策制度,及时清理与《条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法规规章政策。具有地方立法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还要积极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政府,推动做好地方法规规章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生态环保工作水平和监管执法效能。

四、严格依法履职,确保实施不打折扣

《条例》的生命力重在实施。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实施生态环保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决策行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要落实《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监测执法、跨区域联防联控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农业面源等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要健全与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衔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合法合理运用《条例》法律责任条款,严格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确保《条例》有效实施、不打折扣。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4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4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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