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2500-2022-00096 备注/文号:闽环保土〔2022〕1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08-02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3 11:32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在2021年公布的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基础上,我厅组织筛选确定了2022022年度省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现将名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动态更新名录

各地应按照《土壤法》的要求,对辖区内工矿企业分布情况、企业类型、规模大小、污染物排放、生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产业布局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以及日常监管等情况,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动态更新本地区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对外公布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不缺不漏。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及时告知名录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督促名录内企业落实“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推动钢铁、石化、化工、皮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绿色化提标改造,鼓励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末端治理水平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防控措施根据《土壤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相关内容

各地要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日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重点监管单位应及时将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应在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报送。

三、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壤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过程监管,加大监管力度,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定期开展监测,对于发现有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迹象的,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在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步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上传污染地块管理系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8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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