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202-4000-2022-00090
  • 文号: 闽环保科财〔2022〕1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 生成日期: 2022-07-1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 2022-07-18 17:30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现公布2022年第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附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自名单公布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搬迁、重组、合并或临时停产等原因需要暂缓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逐级上报;待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培训,同时结合水、气、土、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部门工作重点,加大清洁生产审核与生态环境执法的联动,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逐步开展清洁生产水平和绩效评估,切实推动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各地市应在每个季度末及时汇总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情况,并报环科院清洁生产中心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或咨询机构予以处罚,同时,应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并依法依规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我厅将适时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抽查工作。

 

附件: 2022年第一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7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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