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充分认清做好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2007年4月5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研究部署了《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各项要求,我局把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今后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使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机构
我局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有关环境信息的报送、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受理等,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的版面设计、技术维护和网络安全保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参照我局做法,确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及组织协调机构,并从人员、经费方面提供保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编制和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在4月15日前编制完毕后报我局备案。
三、要将本级门户网站建设成环境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参照“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在各自门户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标识与入口链接,专栏下设“指南和目录”、“依申请公开”(含信息公开申请表、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和申请受理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等4个二级栏目;栏目内容须整合和链接本级环保部门及下辖县(市、区)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相关内容;栏目内信息条目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及正文链接等;栏目页面和内容设计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见附件4),使各级环保部门政府门户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四、要对是否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公开环境信息时,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在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当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必要时要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五、要建立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工作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制和办理流程,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办理环节的具体要求,并确保在《条例》施行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对我局受理的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公众对已公开环境信息的进一步咨询等事项,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
六、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大、内容多、任务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需要及时更新、不断充实,各项工作必须长期坚持、保证质量、不断创新。为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建立环境信息工作监督考核机制,纳入环保系统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作为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表彰,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2.《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3.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4.《政府信息公开网页内容规范》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人:姜永红 0591-87866778 目录指南编制等准
备工作;陈一安 0591-28379826 门户网站建设)
主题词:环保 信息 公开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环境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我省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我局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我局环境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环保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具体如下:
1.我局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2.企业环境信息
(1)鼓励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2)企业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公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我局可以给予下列奖励:
① 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②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③ 依照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
④ 我省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二)环境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构
我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郑更新巡视员负责;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有关信息进行发布,并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核。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定。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信息公开提供技术服务和网络安全保障。
(三)环境信息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我局将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也将为与环境信息公开保持一致性而及时进行更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提供准确查询。
(四)环境信息公开方式
采用网站、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开。我局主要通过“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登录“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环境信息。“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fjepb.gov.cn。
(五)环境信息公开负责机构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1-87866778
传真号码:0591-87868398
电子邮箱:bgs@fjepb.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或不公开)申请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机构: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87866778
传真号码:0591-87868398
电子邮箱:bgs@fjepb.gov.cn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的要求
申请人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向我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采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申请人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所需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人可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下载《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电子版本,正确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我局受理机构。
(四)申请的处理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监督方式和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
福建省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查询,编制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说明如下:
一、入编范围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局环保工作职能,编制环境信息公开目录。
二、信息编制格式及释义
目录格式: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内容概述 |
信息生成日期 |
备注/文号 |
目录的数据结构:
数据项名 |
字段类型 |
文字类别 |
字段长度(字节) |
备注 |
索引号 |
字符型 |
字符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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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字符型 |
汉字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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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字符型 |
汉字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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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字符型 |
汉字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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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生成日期 |
日期型 |
日期型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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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文号 |
字符型 |
汉字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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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3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识别代码。索引号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流水号等4组共20位数字组成,其间以“-”连接,长度为23
1.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由索引号的第1至7位组成,根据省政府办公室统一分配,我局机构代码为fj00202。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时,使用我局代码。各设区市环保局机构代码由当地政府办统一编制。
2.类别代码
是信息内容分类的编码,在索引号的第9至12位,分为一级类别代码和二级类别代码,分别用两位数字编制。我局一级类目代码如下:
01 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0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03 环境保护规划;
04 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05 环保资金预算、决算报告;
06 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07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0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09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12 环境监察执法信息;
25 工作动态;
30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31 环境质量状况:水、空气等质量信息;环境质量年度和阶段报告;
32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工作情况;
33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核与辐射监管;水环境监督管理;其他污染控制情况;
34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35 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36 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7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38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39 污染源普查、环保专项行动等重要环保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40 环保科技;
41 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
42 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
43 环境保护创建审核审批情况。
01至30参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类别代码编制;31至43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我局环保工作职能编制;44至60为预留类别代码,用于我局新增公开环境信息类别。其中所缺编号内容不属于我局信息公开内容,为与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类别代码保持一致而保留。二级类目暂不编制,以“
3.生成年度
是信息生成或者变更的年度,即索引号的第14至17位。
4.流水号
是一组顺序号,即索引号的第19至23位,由5位数字组成,按同一年份里信息发布时间顺序由“00001”开始连续编号。
(二)信息名称
信息名称是指信息的标题。
(三)发布机构
发布机构是指信息发布主体。
(四)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五)信息生成日期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六)备注/文号
备注/文号是用于填写文号或信息相关的说明。
附件3:依申请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