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所长一年吃出10万元“白条”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6-12-07 12: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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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由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侦查终结的被告人黄聪以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毛顺意、庄道远、计月明分别以行贿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0万元。

  吃喝欠账打“白条”

  黄聪系上海市青浦区某镇环卫所所长,50多岁。他平时没有什么嗜好,就是喜欢“烟酒”。据说,他酒量惊人,红酒和黄酒一次能喝六七瓶,白酒一次可以喝一斤,一天可以喝二斤,香烟一天能抽三四包。

  2013年,镇上一家饭店的老板老张总是找他“算账”。每次老张来,总带来一个厚厚的本子,上面全是黄聪吃饭后打的“白条”。黄聪是这家饭店的老客户,不论公事私事,都喜欢把人带到这里来撮一顿。吃过饭,黄所长签下名字就走人。饭店每周核一次账,每年结一次单。以前,黄聪大笔一挥,会计就把账给结了。但现在这个办法不灵了,镇里明确规定,餐费不能随便报销。张老板说,自2012年至2013年3月的餐费共计9万多元还没有结算。黄聪也觉得不好意思,刚开始还客客气气招待老张,后来老张来的次数多了,黄聪能避开就避开,不再见他。

  一天,黄聪与做绿化工程的小老板庄道远正在谈事,老张推门进来讨账。庄道远与张老板也是熟人,看到黄聪尴尬的样子,庄道远便打趣道:“张老板,你还怕黄所长赖账不成?”老张哭丧着脸:“怕倒不怕,但是我是小本生意,搁不住拖啊。”

  庄道远离开黄聪的办公室后,心里一直记挂着环卫所欠饭店餐费的事。在庄道远的眼里,环卫所所长手中可是权力在握,一些绿化工程、改造项目、土方回填等工程都要经过他的手。庄道远想到自己做绿化养护工程,有几次向黄聪提出支付预付款的情况,黄聪立马帮助处理了。他认为黄聪挺照顾自己,现在所长被人追着要账,不就是几万块钱吗?可以帮忙解决。

  还债与小老板权钱交易

  他还想到了另外两个人,一个是做土方工程的毛顺意,一个是做绿化工程的计月明。他们三个人经营的都是小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接活的话要挂靠别人大公司。他们经常围在黄聪身边,喝喝茶,聊聊天,靠着黄聪的照顾,拿几个工程,赚些钞票。据粗略估计,2006年至2013年期间,毛顺意在该镇市容环卫所承接的工程量为1000余万元,计月明承接的工程量为400余万元,庄道远承接的工程量为600余万元。

  庄道远约毛顺意、计月明见面,他把黄所长欠账的情况告诉二人。三人商量,平时黄聪也给他们介绍了不少工程,各方面也都照顾,为感谢黄聪在承接工程、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的便利,借此机会共同出钱把黄聪欠酒店的餐饮费处理掉,也算帮黄聪一个忙。毛顺意说:“我工程多,多出一点,拿5万,剩下的你们出。”庄道远和计月明商量每人出2万元。

  过了两天,庄道远打电话约黄聪到一个农家乐吃饭。那天晚上,三个小老板提早到饭店,毛顺意还向饭店要了一个纸袋子,庄道远和计月明各拿了2万元,毛顺意拿了5万元放到袋子里,都是面额100元的现金。黄聪到后,三个老板对黄聪说:“你欠饭店钱的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了,我们帮你把饭店的钱给付了。”并把装钱的袋子给他。黄聪推辞,三个小老板又借口说,他们在那饭店也吃了几次。黄聪推让了一下,没再说什么,收下了9万元现金。

  对于庄道远给予自己好处的意图,黄聪自己很清楚,他供述:“一方面是希望我能够在工程的承接、施工过程中对他们给予一些照顾,具体包括介绍工程,协调工程进行过程中的纠纷,工程验收时给予一些照顾,加快工程款结算的程序等。另一方面,他们一直在我这边做工程,是对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他们的帮助和照顾表示感谢。”

  案发四人被判刑

  黄聪拿到钱后,就到饭店归还了欠款,抽回了自己写的“白条”,一块石头终于落地了。2015年6月,纪委在查处另一案件时,牵出了该案。2015年7月1日,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将黄聪传唤后,黄聪如实供述了三个小老板帮他结账的事情。三个小老板得知黄聪被抓的消息后,马上聚在一起,商量对策。

  庄道远、毛顺意、计月明被传唤后,都矢口否认向黄聪行贿,称他们是归还自己在饭店消费的欠账,不是送给黄聪个人的钱款。面对三个行贿人“坚定”的态度,检察官分两路,一路清查三个老板在环卫所承包工程的数量;一路连夜找到饭店的老板老张,证实了9万元的欠款均是黄聪个人签单,归还钱款是黄聪自带现金来结账。

  第二天,检察官找到行贿的“召集人”庄道远,经过几个小时的政策教育后,庄道远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天,计月明也被突破。毛顺意依然百般抵赖,委托律师提交了无罪辩护词,打算死扛到底。但检察官已经胜券在握,有黄聪的亲笔供词,有庄道远、计月明二人对行贿当天的细节供述,两者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不怕毛顺意不开口。第三天,检察官果断对毛顺意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毛顺意看到抵抗无望,随后供述了伙同庄道远、计月明行贿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黄聪在担任镇环卫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涉嫌受贿罪。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三个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黄聪行贿,构成行贿罪。该案于2015年12月侦查终结起诉至法院。

  承办检察官徐楠指出,该案行贿人有一种误解,认为自己是帮助黄聪结账,钱没有落入黄聪的腰包,不构成犯罪。其实,黄聪在饭店签下的“白条”,按照规定不能进入财政体系报销,就属于个人债务。行贿人帮助受贿人还清个人债务,实质就是给予其资金,应当构成行贿与受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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