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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福建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 |
福建省环保厅 |
版本号: |
201204 |
实施日期: |
2012年4月 |
目 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事件分级 4
1.4 适用范围 5
1.5 工作原则 6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6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6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7
2.2.1 各组成部门和单位 7
2.2.2 现场工作机构 9
2.3专家组 9
3 预防和预警 10
3.1 信息监控 10
3.2 预防工作 10
3.3 预警及措施 11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11
3.3.2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12
3.4 预警支持系统 12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12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12
3.4.3 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12
4 应急处置 12
4.1 分级响应 12
4.1.1 分级响应机制 12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13
4.2 信息报告 14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4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15
4.2.3 信息通报 15
4.3 先期处置 16
4.4 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16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7
4.6 安全防护 17
4.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7
4.6.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17
4.7 应急终止 17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17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8
5 后期处置 18
5.1 总结评估 18
5.2 调查处理 18
5.3 善后处置 18
5.4 恢复重建 19
6 应急保障 19
6.1 人力资源保障 19
6.2 资金保障 19
6.3 装备、物资保障 19
6.4 医疗卫生保障 20
6.5 保险 20
6.6 交通运输保障 20
6.7 通信保障 20
6.8 技术保障 20
6.9 其它保障 21
7 监督管理 21
7.1 应急资源的管理 21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21
7.3 合作与交流 21
7.4 预案管理与修订 22
7.5 监督考核 22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22
7.6.1 奖励 22
7.6.2 责任追究 23
8 附则 23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23
8.2 预案解释 24
8.3 修订情况 24
8.4 预案实施时间 24
9 附件 24
9.1 通讯录 24
9.2 标准化格式文本 24
9.3 工作流程图 25
9.4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25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省环保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省环保厅组织或参与的、除核与辐射以外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包括: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环保部、省政府及省环保厅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对全省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指导作用。
核与辐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保职责分工,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1.5.3 属地为主,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省环保厅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5.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建立和完善省环保厅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地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和职责
省环保厅依法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省环保厅厅长;副组长:省环保厅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厅长;成员:厅办公室、污染防治处、科技监测处、水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总量控制处、环境评价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人事处、监察室、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设计院、环境信息中心、环保宣教中心、废物管理中心和事发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省政府、环保部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和职责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环境应急办”)、厅办公室、污染防治处、科技监测处、水处、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总量控制处、环境评价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人事处、监察室、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设计院、环境信息中心、环保宣教中心、废物管理中心、事发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现场应急工作机构组成。
2.2.1 各组成部门和单位
厅环境应急办设在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应急中心承担厅环境应急办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调度,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要求;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事发现场周边地区各级环境应急、监察和监测单位进行动态环境监控,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动态情况(包括生物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范围、程度等);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修订和组织评估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设区市级的环保部门制定各自的应急工作预案;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完成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厅办公室(宣教办)负责履行新闻发言人的相关工作职责,及时汇总事件情况,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厅环境应急办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交通、通讯及其他各种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厅环境应急办做好与省政府和环保部的联系,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进展;协调厅环境应急办做好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通报可能受影响的毗邻地区环保部门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本省环境应急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配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提出法律指导意见。
污染防治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环境形势分析;参与拟订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科技监测处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水环境管理处指导、协调、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水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总量控制处负责组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内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处对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项目协调提供相关环评文件。
自然生态保护处协调配合开展指导、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生态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生态破坏恢复整治。
人事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奖励工作。
监察室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的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工作。
环境监察总队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方案,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督促、监督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应急监测,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制定生态恢复评估监测方案,开展生态恢复评估调查和监测工作。
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提供分析报告,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科学咨询和决策依据。
环保设计院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提出建议。
环境信息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指挥支持系统建设和维护;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提供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环境信息技术的支持工作。
环保宣教中心负责协助宣教办做好应急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意识。
废物管理中心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开展突发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完成本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联防联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响应工作。
2.2.2 现场工作机构
根据具体事件类型,由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包括现场调查协调组、污染源排查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2.3专家组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相关科研单位和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指导工作,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其主要职责:
(1)对厅应急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应急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予以咨询并提出建议;
(4)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态评估、信息发布、级别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污染控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防护、隔离疏散、抢险救援、应急终止及污染损害赔偿等工作提出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 1. 1 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风险评估工作。
3. 1. 2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 预防工作
3.2.1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 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厅环境应急办负责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2)规划财务处负责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3)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全省风险源的信息收集;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环境影响评价处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
(5)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三同时”项目的日常监管,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工作;
(7)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当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厅环境应急办研判相关信息后,提出预警发布初步建议,经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同时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向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发出指令,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同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准备;
(2)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
(4)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当地政府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调集工作,做好应急保障。
3.3.2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时,省环保厅应同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级别。
当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时,省环保厅应继续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直至确定污染危害已经消除,方可解除预警。
3.4 预警支持系统
厅环境应急办组织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环境信息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3 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超出本级环保部门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特别重大(Ⅰ级)响应。当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时,省环保厅应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在省政府领导下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启动并实施省环保厅应急预案,及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4)成立省环保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保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4.1.2.2 重大(Ⅱ级)响应。当省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时,省环保厅按照上级指示要求,前往现场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在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启动并实施省环保厅应急预案,及时向省政府和环保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4)成立省环保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环保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
(6)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建议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4.1.2.3 较大(Ⅲ级)响应及一般(Ⅳ级)响应。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响应或县级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并向省环保厅请求支援时,省环保厅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立即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判断是否启动省环保厅应急预案;
(3)根据情况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2 信息报告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3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接到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由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并按要求上报环保部。
厅环境应急办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携带必要的仪器装备,以最快的机动方式抵达事发现场,配合当地政府进行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根据规定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工作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工作,主要工作内容:
(1)现场调查协调组
由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主要负责事件的现场调查和信息情况报告工作,组织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向现场指挥部和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动态情况(包括生物化学物质的种类、数量、范围、程度等)。
(2)污染源排查组
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应急排查方案,联合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督促、监督事故单位或个人控制污染、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善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应急监测组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后勤保障组
由厅办公室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负责信息报送、媒体联络与宣传工作等。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闻信息发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的新闻信息由外交部审核后发布。
4.6 安全防护
4.6.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实施,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下设的各应急工作小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1)厅环境应急办指导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厅环境应急办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厅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4)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实践经验和本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和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环保厅应当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省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
5.3 善后处置
省环保厅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4 恢复重建
根据评估结果和专家建议,协调各级环保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环境危险源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管理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响应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省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 装备、物资保障
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建设重大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快速反应系统,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医疗卫生保障
配备完善各类防护服、报警装置、防寒保暖、给氧等生命保障装备和医用急救箱,定期组织体检,保障环境应急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6.5 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这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6.6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救援车辆要由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指挥中心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6.7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 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环境信息中心要做好应急信息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保障工作,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6.8 技术保障
厅环境应急办要设立专项资金,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9 其它保障
厅环境应急办协调有关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其它保障。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全省和地方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 环保宣教中心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法制、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环境污染公众防护的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
7.2.2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2.3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7.3 合作与交流
建立与省内相关部门的联防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与省外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交流应急管理经验,支援应急救援活动等。
7.4 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省环保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环保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向省环保厅备案。
7.5 监督考核
省环保厅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厅环境应急办组织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等进行考核。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7.6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7.6.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6.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福建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8.3 修订情况
2006年11月,福建省环保局正式发布《福建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年来,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其种类和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福建省环保厅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发生变化,该预案已不能完全满足新的形势要求,为此福建省环保厅于2011 年6月开展预案修订工作,经专家评审后,于2012年1月完成本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通讯录
附件1:福建省环保厅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2: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名单
9.2 标准化格式文本
附件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9.3 工作流程图
附件4: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附件5: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9.4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6: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3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项目 |
内容 |
现场信息 |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联系方式 |
事件基本信息 |
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源、泄漏数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进展 |
现场勘察情况 |
1.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离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
现场监测情况 |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
应急处置措施 |
政府和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 |
附件4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图
突发环境事件 群众举报 事发单位报告 其它部门转告 值班人员记录并详细了解事件情况 事件研判 初步确认事件级别 报值班领导 事发地设区的市或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Ⅲ、Ⅳ Ⅰ/Ⅱ 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4小时 2小时 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部 1小时
附件5
福建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群众举报 事发单位报告 其它部门转告 收集和报告信息,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污染源排查,提出处理意见,控制或减轻危害,落实善后和整改情况。 现场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扩散范围,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事件发展情况。 省政府通知 环保部通知 厅环境应急办 应急领导小组 下达指令 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 专家组 研判后报告 通知 现场指挥部 赶赴现场 现场调查协调组 污染源排查组 应急监测组 后勤保障组 所在地环保局 提供各类保障。 协助当地政府完成各类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现场收集的信息提供技术指导。
附件6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1 |
环境应急监测车 |
BENZ416CPI |
辆 |
1 |
2 |
车载气相色谱 |
910 |
台 |
1 |
3 |
激光测距仪 |
Disto Lite5 |
台 |
1 |
4 |
水样取样器 |
Xian1000 |
台 |
1 |
5 |
水样取样器 |
WS300 |
台 |
1 |
6 |
水环境应急监测车 |
TC5054XJC |
辆 |
1 |
7 |
多功能水质采样器 |
Sigma900 |
台 |
1 |
8 |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 |
Dre12800 |
台 |
1 |
9 |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
HQ30d |
台 |
1 |
10 |
水质快速检测箱 |
SP-1型 |
台 |
2 |
11 |
便携式流速测定仪 |
FlowTrackerIADV-41000 |
台 |
1 |
12 |
油份测定仪(含笔记本电脑) |
OIL460 |
套 |
1 |
13 |
发光细菌毒性检测仪 |
ToxScreen-11test |
台 |
1 |
14 |
GPS定位仪 |
任我游200 |
台 |
2 |
15 |
正压式防毒呼吸器 |
E.RPP-20B/342QTE |
台 |
10 |
16 |
隔离式生化防护服 |
TychemTK 60500403 |
套 |
8 |
17 |
正压式防毒呼吸器加压充气机 |
MCH6/ET |
个 |
2 |
18 |
个人计量器 |
FJ-428G |
台 |
2 |
19 |
水上救生设备 |
BAS05 |
台 |
5 |
20 |
激光测距望远镜 |
LS011 |
台 |
1 |
21 |
头盔,应急灯,救护箱等 |
|
套 |
1 |
22 |
大气环境应急监测车 |
TC5054XJC |
辆 |
1 |
23 |
苏码罐(3.2L*3/6L*2) |
Silonite |
套 |
1 |
24 |
自动清罐仪 |
3100 |
个 |
1 |
25 |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 |
KC-6D |
台 |
5 |
26 |
移动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含笔记本电脑) |
HAPSITE SMART |
套 |
1 |
27 |
气压传感器(车载气象参数系统) |
PTB220 |
台 |
1 |
28 |
风向风速传感器(车载气象参数系统) |
Young 05103 |
台 |
1 |
29 |
温湿度传感器(车载气象参数系统) |
HMP45D |
台 |
1 |
30 |
数字显示仪(车载气象参数系统) |
|
台 |
1 |
31 |
PID检测仪 |
PC+5000EX |
台 |
1 |
32 |
气体快速检测仪 |
C16 |
台 |
1 |
33 |
气体应急监测箱 |
GASTEC GV-100S |
台 |
1 |
34 |
激光测距望远镜 |
LS011 |
台 |
1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