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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监察
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完善环境现场执法工作制度,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32号)和《关于开展全国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厅前期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2〕17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
福建省环保厅
2012年8月23日
福建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人员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提高现场执法质量,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稽查范围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本年度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排污收费工作、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2012年期间应对2011年度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抽查)。
三、稽查重点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1.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与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
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至少应保证每月监察一次(新增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颁布次月起执行),其他污染源环境监察频次按当地环保部门污染源监察工作制度或年度监察工作计划的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因企业环境表现好、守法信用高而减少检查频次的,应有正式文件说明)。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内容的完整性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收集处置情况、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申报收费情况、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拟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等内容。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反映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情况应与现场监察实际情况相符。所记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守法的信息应与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相一致。
4.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
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结束时,应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作出明确的判定结论。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捷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自动监控数据还应注明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进度;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5.拟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无环境污染行为的不涉及)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
参考《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通知》(环办〔2011〕66号)和《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98号)进行稽查。
1.程序的合法性
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力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2.实体内容合法性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包括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
(3)证据的规范性
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
《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载明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和当事人基本信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检查人和当事人的确认信息等内容;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
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
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
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排污收费工作稽查
根据全国污染减排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部署,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及皮革、化工、造纸、印染、钢铁、制药等重点排污行业,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对相关的排污企业实施专项稽查。
1.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征收标准、征收项目、征收时限、公告、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情况;
3.排污费征收、缴纳情况;
4.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5.排污费征收中的减、免、缓审批等环节是否遵守相关规定;
6.工业园区、开发区、集控区内企业,以及试生产项目是否按规定开征排污费;
7.通过与污染源普查以及动态更新数据有效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少征、漏征的现象。
(四)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稽查
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及遵守环境监察“六不准”等廉洁行政相关规定情况进行稽查。
(五)其他需要稽查的问题
四、工作程序
稽查应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稽查,采用制作《个案稽查表》并逐案打分的方式进行案卷评审,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验证。排污收费工作稽查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稽查的常用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开展稽查工作,主要采取询问、调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稽查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做好现场笔录,调阅的资料应做好查阅清单记录,所需相关资料应及时复印留存,稽查人员应当为稽查涉及的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通过查阅现场监察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费缴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资料,走访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走访企业和群众等方式,对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稽查。
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所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的环境保护部门还应向稽查对象下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文书制作可参考附件一。
文书送达。《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要求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案卷归档。要求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档案应至少包括:《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参考文书二)、污染源现场监察或者行政处罚案件《个案稽查表》(附表1)、《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参考文书三)、《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参考文书四)(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复印件)或污染源现场调查取证中证据材料(复印件),稽查对象整改落实报告(稽查未发现问题的无需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和《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顺利开展,省环保厅成立了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家清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副组长:吴国宗 法规处调研员
梁 明 人事处副处长
秦 宪 机关党委调研员
邱善添 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彭守虎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成 员:宁振彪 总队执法一室主任
李建飞 总队执法二室主任
李新国 总队办公室主任
叶丽萍 总队排污收费室主任
林 曦 流域督查中心一室主任
张建通 流域督查中心二室主任
方绍林 流域督查中心三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总队彭守虎副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环境监察稽查日常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六、时间安排
稽查实施时间为2012年-2014年。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稽查对象、制定三年稽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稽查实施阶段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每年要对不少于辖区机构总数1/3的县级环保部门本年度实施的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并确保每个县(市、区)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数不低于10件(总数不足的由省控递补),行政处罚案卷数不低于5件(总数不足的要加强污染源稽查的现场稽查工作)。
(三)总结通报阶段
各地要对专项稽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每年6月底前将上半年《环境监察稽查信息汇总表》(附表2)、每年10月10日前将当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总结》及《年度市对县环境监察稽查汇总表》(附表3)报送我厅。我厅将根据各地专项稽查开展情况及我厅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监察稽查工作评估表》(附表4)的相关款项,对各地稽查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在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内通报。
请各地做好档案材料整理工作,以备环保部对我省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稽查,提升整体水平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辖区内环境监管实际情况,确定稽查对象,确保三年内对辖区内所有的县级环保部门稽查一遍,全面解决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规范县级环保部门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二)专项稽查,解决个案问题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在全面稽查的基础上,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多的地区以及上一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数为零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开展稽查,对其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案卷进行逐一稽查,对检查不到位或者该处罚而未立案进行处罚的,责令改正。
(三)完善机制,巩固稽查成效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在开展专项稽查时,应对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好的做法进行及时总结,认真研究稽查制度的设计、稽查文书的制作等,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稽查工作制度,逐步建立稽查规范。
联系人: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 周水燕
电 话:0591-88367350,87869837(传真)
附件:1.参考文书
2.附表
抄送:环保部环监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