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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3年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精神,根据国家环保部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的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重点
(一)认真开展河流型集中式水源地执法检查
在去年湖库型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水源地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全面摸清辖区内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坚决关闭拆除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建立健全流域巡查的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对威胁流域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督办的问题要及时移送,对未能消除隐患的要予以挂牌督办。
(二)持续开展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执法检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畜禽养殖“两禁区”规定,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禁养区外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做到零排放或者达标排放。对畜禽养殖污染严重且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将予以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全力促进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不断深化。
各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力度,对超标排污、偷排直排养殖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在国家12369环境监察网站上及时认真填报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相关信息。
(三)积极配合做好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按照省政府《福建省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18号)要求,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小矿山、小采矿点,督促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或达不到环评批复要求的矿山进行整改整顿。
(四)督促落实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
加强水电站下泄流量监控数据的日常调阅,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水电站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确保水环境安全。对未落实最小下泄流量的水电站,要按照《福建省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对监控装置运行异常的水电站,要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水电站,要通报当地经贸、水利等部门,建议采取扣减上网电费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加强农村工业污染的环境监察
强化农村工业污染的日常监察,突出重点,加强农村和偏远山区“十五小”、“新五小”转移企业的查处工作,尤其是与广东、浙江等省交界地区出现的废电子设备焚烧冶炼、竹子沤浆造纸、塑料米生产等非法小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六) 继续落实农村秸秆禁烧工作
继续做好农村地区的秸秆禁烧工作,加强交通干道两侧、机场周边等禁烧区域内的日常执法检查巡查,发现有焚烧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要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对于环保部卫星遥感通报的着火点,要迅速派人到现场核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地区突出的生态和农村环境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环境监察的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密切部门配合,完善工作机制
主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工商、经贸、国土资源等部门,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定期协商、联合办案的联动机制,以及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的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监管的合力,共同打击生态和农村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联合执法的行政效率,建立“立足监督、各负其责、依法借权、联合执法”的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模式。
(三)加强舆论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察信息员、环保义务监督员等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控的良好氛围。
附件: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2〕1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