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3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3-03-16 20: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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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规范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国家拟出台的考核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污染源监控设备的安装 

  根据2013年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和我厅下达的监控设备安装计划,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导,督促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抓紧实施排污口规范整治和监控站房建设,按时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对排污情况发生变化、停产等暂不安装监控设备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统一向我厅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暂缓设备的安装;对已使用多年、仪器严重老化、难以正常运行的监控设备,要责令相关排污单位限期更新设备。凡未在规定时限完成监控设备的安装、更新、联网的企业,必须依法予以严处。 

  采购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必须是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可通过“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查询)。COD、氨氮和烟气CEMS在线监控设备必须是完整的整套设备,单台套设备不允许用不同厂家的部件拼装而成。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的要求。同时,每台废气固定污染源排放设备(锅炉)应单独安装一套烟气CEMS,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二、及时开展污染源监控设备的联网验收 

  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责任环保部门要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验收现场核查表要对关键参数如排污口尺寸、校准系数、过剩空气系数、速度场系数等进行核查记录)、召开验收会等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由责任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验收的文件,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通过验收后,责任环保部门注意收集汇总相关材料,做到一企一档。各地要组织人员,对国控重点污染源逐家进行现场检查,凡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不符合规范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往年已通过验收,但材料不齐全的监控设备,要督查企业收集补充完善有关档案资料。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①环保部门关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批复的文件;②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的文件;③环境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证书(在有效期内);④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型式批准证书);⑤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调试检测报告要按相关规范编制,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要体现过剩空气系数、速度场系数、校验系数等;废水在线监测设备要体现相关曲线校准的依据等);⑥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比对监测报告;⑦联网传输报告;⑧相关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⑨仪器设备说明书或操作手册(可刻录成光盘)等材料;⑩责任环保部门同意通过验收的文件(含验收现场核查表、验收会议纪要等)。 

  验收的主要依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环发〔2008〕25号)、《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等技术规范。 

  三、加强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 

  责任环保部门要督促国控企业或委托运营单位加强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仪器操作规程、运行维护制度等必须上墙。按照规范要求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表。及时更换或配制试剂、标液、标气等,并在有限期内使用。对在线监控仪器产生的含铬等污染物的危险废液,应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地市环保部门可组织辖区内企业统一与废物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以降低废液收集、处置费用)。每季度按要求编制并报送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和企业生产情况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需要停运、更换、拆除、变动的,国控企业应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污染源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并向省、市监控中心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四、强化污染源监控设备的现场检查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或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应按照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含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凡涉嫌不正常使用、运行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可邀请仪器方面的专家参加。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且将检查结果作为每季度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核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省环保厅和省环境监察总队报送本辖区内污染源(含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②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排污单位或运营单位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经同意擅自停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设施故障未按规定报告、不及时修复或擅自改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等影响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责令排污单位或委托运营单位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处罚。 

  五、落实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等工作 

  责任环保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转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闽环发〔2009〕18号)要求,组织监测、监察等部门,对国控企业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按季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对通过污染源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的监控设备,责任环保部门要逐项认真填写合格证标志,按季度在设备外壳的正面或侧面连续并排粘贴合格证标志,不得重叠粘贴。 

  在开展污染源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时,凡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使之与比对监测数据一致。企业应将调试情况书面报告责任环保部门,调试整改期间企业需报送人工监测数据。同时,责任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排污单位,可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予以处罚。对连续两次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合格的,要通知企业更换设备,重新安装,并按程序及时申请验收。 

  六、强化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监控数据应用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日常调阅,落实属地监管的责任,及时查处异常情况,在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上(已为各地市环保局开设了专用帐户)认真审核企业报备的材料(尤其是企业停产/停运报告、再生产/启运报告),全面完善企业基础信息资料。为确保监控数据稳定上传和监控系统的可靠运行,国控企业的污染源监控数据必须同时传送到省、市两级监控系统平台,省监控系统平台统一将国控企业的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各地要特别关注辖区内国控企业监控数据的联网和有效传输情况,确保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小于75%。 

  国家今年将监控信息填报情况作为对各省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计算的重要依据,各责任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指定专人及时在环保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网站(网址www.envsc.cn)的“国家重点污染源工作进度调度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国家和省监控平台的信息填报、材料审核、异常事项处理等情况,我厅将列入各地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全面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的应用,要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用于环境执法和排污费的核定征收等工作中。对自动监控数据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依法立案处罚。 

  七、督促国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 

  国控企业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排污情况的自行监测,自行监测可采取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自行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每日至少开展一次,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时公布监测结果。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督促辖区内的国控企业(含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计划、分析测试方法、流量监测方法等),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并保存自行监测原始记录(包括采样记录、样品保存、分析测试记录、监测报告等)。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经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审核,并报当地环保局认定同意。 

  省环境信息中心将根据国控企业所在区域,统一开发自动监测结果公布系统,供各地在市级环保网站上发布。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要通知辖区内的国控企业(含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出函明确自行监测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同意在环保网站公布自动监测结果,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出现停产、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及时在备注栏中说明。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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