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强化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执法监管的通知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3-07-01 20: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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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流域内水电站必须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为督促各水电站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我厅印发了《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试行)》(闽环保办〔2012〕1号)。但从日常监控数据来看,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忽视水电站下泄流量的日常监管,未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未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水电站,流域水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为切实强化水电站的环境监管,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完善相关文件的送达程序

  为防止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一些水电站以未收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核定文件、具体核定方式不明确等为由抗辩,有关地方环保部门要核实是否已按照法律文书送达程序的规定,将最小下泄流量要求标准,以及如何认定是否执行等文件资料送达相关水电站。若未送达,要抓紧送达。同时,要留存送达回执,如有缺漏,应尽快补充送达,并留下回执。

  (一)各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标准,指省经贸委、环保厅、水利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函》(闽经贸能源〔2009〕664号)和《关于福建省第二批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名单的函》(闽经贸能源〔2010〕87号)等文件中确定各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值。

  (二)是否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认定方式,指《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试行)》(闽环保办〔2012〕1号)规定,各水电站要将下泄流量监控数据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中心,保证每小时上传的4组数据平均值或者其中至少1组数据满足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否则可认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二、严格依法立案查处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水电站下泄流量的日常监控调阅工作,对未能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依法立案查处。完善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属于免责情形的,要依法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有关设区市环保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下泄流量监控装置已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水电站逐家进行认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水电站是否按环保要求建设生态流量工程设施(如:溢流坝、下泄孔等),下泄流量监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下泄流量监控装置是否如实反映瞬时下泄总流量等。

  对下泄流量监控装置运行异常、安装不合理而无法如实反映瞬时下泄总流量等问题,要责令水电站限期整改,并向当地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协调办公室反映。

  重点流域水电站下泄流量执法工作将列入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考核。请有关设区市环保局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现场检查情况、《重点流域水电站下泄流量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和《福建省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运行考核办法(试行)》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 系 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叶学振

  联系电话(传真):0591-87762235          

  电子邮箱:fjepis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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