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报送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3-06-24 20:40 点击数:

| | | |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门《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和《2013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了解、准确掌握各地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根据环保部环监局《关于报送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环监发〔2013〕19号)要求,现就报送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负责指导各地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要指定具体部门、人员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认真做好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要定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简报,总结反映各地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效、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编发简报通报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 

  二、报送方式 

  环保专项行动阶段性报告、信息公开情况和总结报告以环保局正式文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上报,各类信息报表继续通过12369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登陆“环境监察《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三、报送要求 

  (一)请各地于2013年7月12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以及电子邮箱,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7月至11月),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每月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简报内容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措施、成效。工作简报分别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及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请各地每月底前按时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延用以前制定的表格)。 

  (四)请各地于2013年9月15日前完成《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企业检查整治表》、《皮革鞣制企业检查整治表》、《电镀企业检查整治表》、《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表》、《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的更新(延用以前制定的表格)和《水泥企业检查整治表》(附件1)、《火电企业检查整治表》(附件2)、《排放废水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排放废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明细表》(附件4)的填报,并将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公开表由《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各地可在此基础上,自定增加企业其他信息一并公布。 

  (五)请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信息公开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各地要加强填报数据的审核,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信息公开内容要在设区市环保局网站中公布。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使用的数据要与《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的数据一致。 

  (七)环保专项行动阶段性进展情况、总结报告、简报、信息填报、信息公开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将作为2013年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报送时限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电子邮件以发出日期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