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6-06-30 17: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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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诚信福建”的部署和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精神,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编制了《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分级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已纳入我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信用评价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分级要求,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企业参评名单,全方位搜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确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成果,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 建 银 监 局 

 

 

                                    2016年6月20日 

 

 

  

                     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快我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评价对象 

  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原则上针对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暂不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一)强制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类企业: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设区市(包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未列入重点监控但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含毛皮)16类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资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于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二)自愿参评企业。鼓励未列入上述十类的其他企业自愿参与环境信用评价,评价结果通报时注明“主动参评”,且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鼓励企业主动参评。 

  二、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企业性质和排污情况,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方式。 

  (一)省级参评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中第1类企业和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省级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以下称:省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及结果的公布工作。 

  (二)市级参评企业。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第2、3、4、5类企业中不属于应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以下称:市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工作。 

  (三)县级参评企业。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评价范围第6、7、8、9类企业中不属于应由省级、设区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价的企业以及其他自愿参评企业(以下称:县级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公布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县级参评企业由实验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三、严格评价标准 

  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根据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综合评价,确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年度内企业存在明显不良环境行为的,视情节在基本评分结果基础上再从重扣分。 

  (一)基本评价内容和等级。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良好企业,蓝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参评企业基础起评分为95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评价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且评分达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评分在70分(含70分)~90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 分(含60 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评价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且一年内不得调整评价等级: 

  1.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2.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经环保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导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或者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因企业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15.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 

  对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企业,评价结果通报时同步注明“拒绝参评”。 

  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工业企业,暂不进行评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四、规范评价程序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评价年度)的环境信用状况。省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在评价年度的次年4月底         前完成,市、县级参评企业评价完成时间由市、县级环保部门自行决定,但不应超过评价年度次年5月底。各级评价工作均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上操作完成,省级评价工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除评价名单公布外,其余步骤市、县两级可参照执行:  

  (一)准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年度结束前通过管理系统选择确定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 

  1.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的9月底前公布省级参评企业名单; 

  2.设区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的10月底前公布市级参评企业名单; 

  3.县级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的11月底前公布县级参评企业名单。 

  省级参评企业名单确定后,由参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向参评企业送达《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告知书》(见附件2),组织参评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二)自评。省级参评企业应在评价年度的次年1月20日前登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完成自评填报、上传说明材料,并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正式自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以评价内容为基础的环境管理报告以及支撑自评分数的证据材料。 

  (三)初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在评价年度的次年(下同)3月10日前完成省级参评企业的初评,将初评结果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反馈给参评企业(见附件3)。省级参评企业初评具体流程如下: 

  1.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2月10日前完成初审并报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2.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本辖区初审情况,在2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随同正式自评材料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3月10日前完成初评和初评结果反馈。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职能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1)中的分工,按时完成评分和汇总。各项评分和修改审核工作均在管理系统中实现流转、留痕,正式自评材料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四)复核。参评企业应当关注并在评价年度的次年三月中旬登录系统查看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初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参评企业应在3月2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向所在地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参评企业反馈的修改意见,对确实需要修改的评价内容应在管理系统内修改评价,并提交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定。 

  参评企业提出的修改意见及证明材料,应当是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提交书面材料时应同步提交电子版(通过系统发送)。书面材料由所在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集并组织核实后,在3月底前统一报送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存档。 

  (五)公示。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价年度的次年4月10日前完成复核,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本级参评企业拟评价结果,并公布接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公示期不少于15天(自然天数)。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公示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按公布的途径和办法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调查核实。 

  (六)公布。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在评价年度(下同)的次年4月底前,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七)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有关评价项目进行调整,并提交以下材料:参评企业申请报告、整改材料(采取工程措施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环境监察部门的现场监察材料、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参评企业提交的调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并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调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的环境行为发生评价标准中扣分或者“一票否决”情形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进行跟踪调整。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企业评价结果需要调整后,对需调整的项目应当重新评分,生成新的评价结果,并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更新公布。 

  五、强化结果应用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执行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相关结果应用基本精神,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处”机制,结合本省实际重点落实以下应用措施: 

  (一)完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各有关单位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各自负责评价的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和机构: 

  1.同级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业信息、农林水渔等行业性主管部门; 

  2.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 

  3.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机构; 

  4.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福建省诚信“红黑榜”信息联合发布工作机制,定期将全省“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名单抄送省文明委,并推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激励环保诚信企业。对环保诚信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2.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相应减少“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鼓励环保良好企业。对环保良好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鼓励其持续改进完善,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四)严管环保警示企业。对环保警示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2.从严审核其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3.暂停授予其有关环境保护的荣誉称号;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五)惩戒环保不良企业。对环保不良企业,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3.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4.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书; 

  5.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六、加强评价管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定级、结果反馈、信息公开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对谎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