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6-07-01 17: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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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厅会同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福建银监局印发实施了《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现将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重点内容及特色

  我厅以2013年底环保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局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我省的评价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评价范围。采取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方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具体要求基本和国家一致。其他重点排污单位结合我省发展实际,逐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2.实行分级管理。将所有参评企业根据类别划分至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明确各级具体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评价。

  3.严格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的评价等级划分方法,将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良好企业(蓝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四个等级,将评分制改为扣分制。共涉及20项环境监管指标和3项鼓励性指标,以及3项从重扣分情形和15项“一票否决”情形。同时明确了评价指标的责任单位。 

  4.规范评价程序。对国家的评价程序要求进行了细化,将评价程序分为准备、自评、初评、复核、公示、公布、调整等七个环节,明确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5.强化结果应用。突出了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同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公共信用平台,其他部门可根据省政府关于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应用,逐步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三、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

  《实施意见》对评价结果的公布和公众参与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我厅将牵头组织开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实现所有评价操作流程信息化,一是企业可以通过管理系统的企业端上传评价资料、反馈评价内容、查询评价结果;二是公众可通过管理系统在评价公示阶段反馈意见、查询评价结果,促进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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