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已报送完毕。为进一步核实部分省、自治区城考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我部将于近期组织15个审核组对部分省、自治区2011年报送的城考结果以现场审核形式开展互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1年6月29日至7月20日期间。各审核组与被审核省份协商确定出发时间,每组审核时间不超过6天。
二、审核对象
被审核省、自治区内的2个城市:其中1个城市是我部指定的必审城市,为被审核省、自治区内排名第一或名次上升较快城市(名单见附件);另1个城市为抽审,由审核组在被审核省、自治区期间临时抽取。
三、审核方式
各审核组赴必审城市和抽审城市现场开展审核,调取和查阅基础数据,开展现场核实。
四、审核重点
一是对全省城考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和当年省内会审工作进行了解。二是对被审核城市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等5项城考指标逐一查阅基础数据并进行现场核实。我部将在“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中具体讲解审核要点和打分细则。
五、组织安排
(一)审核组
山东省、上海市、辽宁省、安徽省、北京市、贵州省、河北省、福建省、天津市、海南省、吉林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牵头组建审核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审核。各省级环保部门分别委派省内3-5名专家组成审核组(需包括1-2名省级环保部门城考工作人员,2-3名省内城考技术专家),其中1名参与审核的省级城考工作人员担任本组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本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活动和审核结果负责(具体分组安排详见附件)。我部在每组加派1-2名专家负责技术指导。
参加我部6月27日至28日“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的人员须参与本次互审。
(二)被审核省、自治区
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15个省、自治区。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审核由我部污染防治司统一协调,15个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接待安排。
(二)审核组应及时与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沟通确定审核时间和审核工作安排等事宜,并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报告环境保护部污防司以确定随组专家。
(三)我部将视情况抽查各组审核情况。
(四)联络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联系电话:(010)6655624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邮编:100035
附件: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城考 结果 互审 通知
抄送:扬州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晋城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鹰潭市人民政府。
附件:
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一、任务分工
审核组 | 负责审核工作省份 | 被审核省份 | 必审城市 | 抽审城市 |
第一组 | 山东省 | 江苏省 | 扬州市 | 抽审城市由审核组在被审核省份审核期间临时抽取 |
第二组 | 上海市 | 浙江省 | 舟山市 | |
第三组 | 辽宁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呼和浩特市 | |
第四组 | 安徽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桂林市 | |
第五组 | 北京市 | 山西省 | 晋城市 | |
第六组 | 贵州省 | 陕西省 | 西安市 | |
第七组 | 河北省 | 河南省 | 郑州市 | |
第八组 | 天津市 | 湖南省 | 长沙市 | |
第九组 | 福建省 | 湖北省 | 武汉市 | |
第十组 | 海南省 | 广东省 | 惠州市 | |
第十一组 | 重庆市 | 四川省 | 成都市 | |
第十二组 | 吉林省 | 云南省 | 昆明市 | |
第十三组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甘肃省 | 嘉峪关市 | |
第十四组 | 黑龙江省 | 青海省 | 西宁市 | |
第十五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兵团、 西藏自治区 | 江西省 | 鹰潭市 |
二、审核流程
审核包括数据审核、现场核实、意见反馈等。具体流程和内容严格按照“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要求进行。
三、审核内容
审核组审核以下五项城考指标:
(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包括空气质量数据和空气质量整治工作情况。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状况。
(五)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状况。
在对以上指标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时,应至少查阅或参考以下数据和文件:
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本市环境统计数据、全年环境(水、气、声)监测完整数据、点位认定文件、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政府批复文件、危废处理处置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环境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行台账、其环评报告书和批复等。其他基础数据与文件可按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待核城市提供。
四、审核结果反馈与报告
各审核组应在7月20日前完成现场审核任务,并在7月25日前将组内各人审核报告和审核总报告函报我部。
我部根据审核情况对审核城市城考结果进行分值认定,并以此评价全省(区)城考结果及分值。如发现上报数据与现场抽查情况严重不符的,认定数据上报城市和省份弄虚作假;如发现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敷衍塞责、隐瞒重大问题的,对审核组全体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本次审核情况和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向各省(区)人民政府通报。
五、其他
各审核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准确核实数据,有针对性提出问题,切实推动被审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被审核省、自治区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撑材料,积极配合审核组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