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城考结果互审的通知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1-07-04 00: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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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函[201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结果已报送完毕。为进一步核实部分省、自治区城考数据和工作开展情况,我部将于近期组织15个审核组对部分省、自治区2011年报送的城考结果以现场审核形式开展互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1年6月29日至7月20日期间。各审核组与被审核省份协商确定出发时间,每组审核时间不超过6天。

  二、审核对象

  被审核省、自治区内的2个城市:其中1个城市是我部指定的必审城市,为被审核省、自治区内排名第一或名次上升较快城市(名单见附件);另1个城市为抽审,由审核组在被审核省、自治区期间临时抽取。

  三、审核方式

  各审核组赴必审城市和抽审城市现场开展审核,调取和查阅基础数据,开展现场核实。

  四、审核重点

  一是对全省城考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效果和当年省内会审工作进行了解。二是对被审核城市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等5项城考指标逐一查阅基础数据并进行现场核实。我部将在“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中具体讲解审核要点和打分细则。

  五、组织安排

  (一)审核组

  山东省、上海市、辽宁省、安徽省、北京市、贵州省、河北省、福建省、天津市、海南省、吉林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牵头组建审核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审核。各省级环保部门分别委派省内3-5名专家组成审核组(需包括1-2名省级环保部门城考工作人员,2-3名省内城考技术专家),其中1名参与审核的省级城考工作人员担任本组组长,负责牵头组织本组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活动和审核结果负责(具体分组安排详见附件)。我部在每组加派1-2名专家负责技术指导。

  参加我部6月27日至28日“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的人员须参与本次互审。

  (二)被审核省、自治区

  江苏省、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15个省、自治区。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审核由我部污染防治司统一协调,15个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接待安排。

  (二)审核组应及时与被审核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沟通确定审核时间和审核工作安排等事宜,并提前3个工作日电话报告环境保护部污防司以确定随组专家。

  (三)我部将视情况抽查各组审核情况。

  (四)联络人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联系电话:(010)6655624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邮编:100035

  附件: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城考 结果 互审 通知

抄送:扬州市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晋城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惠州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西宁市人民政府,鹰潭市人民政府。

  

附件:

审核办法及审核要求

  一、任务分工

审核组

负责审核工作省份

被审核省份

必审城市

抽审城市

第一组

山东省

江苏省

扬州市

抽审城市由审核组在被审核省份审核期间临时抽取

第二组

上海市

浙江省

舟山市

第三组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第四组

安徽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

第五组

北京市

山西省

晋城市

第六组

贵州省

陕西省

西安市

第七组

河北省

河南省

郑州市

第八组

天津市

湖南省

长沙市

第九组

福建省

湖北省

武汉市

第十组

海南省

广东省

惠州市

第十一组

重庆市

四川省

成都市

第十二组

吉林省

云南省

昆明市

第十三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

甘肃省

嘉峪关市

第十四组

黑龙江省

青海省

西宁市

第十五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兵团、

西藏自治区

江西省

鹰潭市

  二、审核流程

  审核包括数据审核、现场核实、意见反馈等。具体流程和内容严格按照“2011年全国城考审核工作培训班”要求进行。

  三、审核内容

  审核组审核以下五项城考指标:

  (一)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包括空气质量数据和空气质量整治工作情况。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状况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四)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包括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状况。

  (五)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行、管理状况。

  在对以上指标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时,应至少查阅或参考以下数据和文件:

  全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据、本市环境统计数据、全年环境(水、气、声)监测完整数据、点位认定文件、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政府批复文件、危废处理处置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文件、环境基础设施管理与运行台账、其环评报告书和批复等。其他基础数据与文件可按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待核城市提供。

  四、审核结果反馈与报告

  各审核组应在7月20日前完成现场审核任务,并在7月25日前将组内各人审核报告和审核总报告函报我部。

  我部根据审核情况对审核城市城考结果进行分值认定,并以此评价全省(区)城考结果及分值。如发现上报数据与现场抽查情况严重不符的,认定数据上报城市和省份弄虚作假;如发现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敷衍塞责、隐瞒重大问题的,对审核组全体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本次审核情况和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向各省(区)人民政府通报。

  五、其他

  各审核组成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准确核实数据,有针对性提出问题,切实推动被审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各被审核省、自治区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提供基础数据和支撑材料,积极配合审核组进行现场检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