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已归档) > 行政处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溪永强)
福建永强合成革有限公司(地址: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合成革生产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建永强合成革有限公司合成革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明环审〔2012〕47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产品销售情况表及每月抄表电费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8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细化标准,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处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我厅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
邮政编码:350003
联 系 人:黄吉甫
联系电话(传真):0591-88367019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三明市环保局,尤溪县环保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