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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溪千禧)
尤溪县千禧纸厂(地址:三明市尤溪县梅仙镇谢坑村坑尾;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26100002131;组织机构代码:67651232-1):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纸机生产废水与蒸汽锅炉废水收集沟交汇处私设暗管,收集沟内废水可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
3.水样监测报告;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7号);
5.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14点“私设暗管”的一般情节判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拆除暗管
2.处8万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尤溪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三明市尤溪县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尤溪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