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靖县友利达)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5-02-20 17: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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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保林村;营业执照注册号:350600400002427;组织机构代码:66685631-5):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总排口废水采样监测显示:COD浓度为2200mg/L,SS浓度为112mg/L,超过福建省地方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中COD排放标准(80mg/L)的26.5倍、SS排放标准(30mg/L)的2.73倍。期间,你公司于2014年7月因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被南靖县环保局立案处罚,被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款30476元(靖环罚字〔2014〕18号)。2014年10月16日你公司向环保部门报告停产整治,但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于2014年10月20日恢复生产至2014年10月28日,且故意停运、闲置废水在线监控设施规避环保部门监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2015年1月13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辩称因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安装调试导致排污口废水COD浓度和SS浓度超标,并非擅自恢复生产,且对罚款金额有异议,认为处罚过重,应当按法律规定的低限进行处罚。我厅认真研究并开展现场调查,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书中关于“已经投入巨资整改完成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已经开始试运行,能够保证废水达标排放”的情况,经核实,限期治理整改确已完成,情况属实。对于你公司擅自闲置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核实,该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10月14日南靖县环保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靖环罚字〔2014〕18号);

2.2014年10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4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

4.2014年10月28日现场取证照片;

5.2014年10月28日现场采样监测报告;

6.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停产报告》、《生产记录》;

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仪数据比对监测报告》;

8.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上传数据截图;

9.2014年11月17日对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景喧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0.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表》;

11.从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调取并打印的你公司2014年部分时间段流量历史数据,及从你公司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数采仪调取并打印的2014年部分时间段流量历史数据;

12.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9月-10月报备停产材料;

1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5〕1号);

14.2015年1月13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15.漳州友利达纸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和废水治理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第十九条“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39点之规定,并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之相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排放废水COD超标26.5倍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你公司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原处罚告知书中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不再执行),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的罚款人民币1263252元。

2.针对你公司擅自闲置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环境违法行为,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252650.4元。

3.两项罚款合并共计人民币1515902.4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南靖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漳州市南靖县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南靖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南靖县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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