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来源:收藏本站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永丰合成革)_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_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福鼎永丰合成革)

闽环罚字[2014]7号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4-06-12 17: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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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永丰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崇;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82100001758;地址: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连接公司处理设施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的管道上私设三通管外排废水,在除尘废水循环池私设排污口外排废水。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4年5月9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7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3月11日现场照片;

3.水样监测报告;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7号);

5.2014年5月5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14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拆除私设的三通管和排污口,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宁德市福鼎市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宁德市福鼎市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福鼎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福鼎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