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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01 12:0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经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福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日


福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奖惩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内容: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省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及时、如实发布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式: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环境与发展报》及其他新闻媒体、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限落实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福建省环保厅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福建省环保厅机关内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方案》,《福建省环保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工作一般于当年年底进行。采取实地考核、上网检查、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3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落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真实全面、及时更新;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式: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和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在“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开进行,同时列入机关效能评估项目由省效能办统一组织公众评议。特邀评议将邀请相关部门人员、行风评议代表、环保监督员等进行评价。

(三)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厅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

(三)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5.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6.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8.违反规定收费的;

  9.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10.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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