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前格村寨仔垄20号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何伯星,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书面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