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翁素兰,女,汉族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县巷35弄24号1号楼
被申请人:秀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志强,区长
被申请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朱正杨,局长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本机关于3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闽环复议〔2019〕7号),并于3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事项如下:请求撤销莆环信复函〔2019〕4号,承担因执法犯法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万五仟元,恢复依照法定程序给予办理原地环保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申请人与所举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与莆环信复函〔2019〕4号所答复的事项也没有利害关系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篁山村养鸭场被拆调查处理的答复》(莆环信复函〔2019〕4号)中显示,徐秀烟、徐庆峰为笏石镇篁山村养鸭场的实际经营人,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与莆环信复函〔2019〕4号中“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篁山养鸭场被拆”举报事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与举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补正复议申请材料显示,其受徐秀烟、徐庆峰的委托申请行政复议。但莆环信复函〔2019〕4号是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做出的答复,并非答复徐秀烟、徐庆峰。因此,徐秀烟、徐庆峰无权对莆环信复函〔2019〕4号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证明其自身的权利义务因“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篁山养鸭场被拆”事项受到侵害,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对于以秀屿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两个被申请人:秀屿区人民政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本机关于3月25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闽环复议〔2019〕7号)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予以明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正复议申请材料显示,并未明确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非被申请人秀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即申请人对于以秀屿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对莆环信复函〔2019〕4号不服,应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