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19-00077 备注/文号:闽环复议〔2019〕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6-10 有效性: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6-19 09:58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申请人:洪建龙,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住漳州市漳浦县古雷镇半湖村210号

被申请人: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住址: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房屋位于漳浦县古雷镇半湖村,该村距离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PX项目工厂约400米。该工厂在2013年~2015年期间发生过2次爆炸,严重威胁到申请人及家人的生命安全。经维修后,该工厂现在处于生产状态,但其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空气质量和水资源,导致申请人无法在其所有的房屋内居住。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查处污染环境行为。但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回复,其没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一是被申请人从未签收申请人所称的邮件,未收到申请人所称履职申请书,申请人提起此次复议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办公室人员从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履职申请书,同时被申请人向邮局调阅快递原始单据,单据收件人签名人栏目载明“办”,经投递员蔡建章确认,该“办”字系其本人所写。

二是申请人不是利害关系人,不是适格申请主体。经了解,因项目需要,古雷整岛均已全部搬迁安置至古雷新港城,申请人早已不在半湖村居住,古雷PX工厂环保问题与申请人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三是被申请人也依法已履行相应职责。2019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转来的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文件,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有关“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审批”的事项进行核实。被申请人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及监测。2019年1月25日提交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期间多次约见申请人均被拒绝,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直接前往漳浦县古雷镇半湖村210号送达答复意见书,但住宅内无人居住。转办的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中的内容与申请人所称邮寄给被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书内容一致,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实际已依法履职。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18年12月30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瑞京营业部收到申请人寄给被申请人的邮政特快邮件(1041624534709),邮件品名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证据”。

2019年3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瑞京营业部调阅申请人邮件(1041624534709)的签收面单。

2019年3月25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瑞京营业部投递员蔡建章作出《关于邮件(1041624534709)投递情况的说明》,载明:邮政特快邮件(单号:1041624534709),收件人签处“办”系投递员本人蔡建章所写。

2019年5月26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作出《关于商请协助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的函的回复说明》,明确“关于邮件(1041624534709)投递情况的说明”上所描述的事实属实,投递员蔡建章未在12月30日当天完成邮件投递;邮件于2019年1月2日二次投递。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对2019年1月2日二次投递没有提供证据佐证。

被申请人陈述其至今未收到上述邮件。

另查明,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环境信访投诉事项督办单》,文中载明:将漳浦县古雷镇半湖村群众洪建龙来信反映“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审批”的举报案件转送被申请人办理。

2019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环境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漳环信告字〔2019〕1号)载明:对其反映的问题将予以办理。

2019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环境信访事项督办单》(漳环信督字〔2019〕3号),将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所反映事项交漳州市环境执法支队办理。

2019年1月22日,漳州市环保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9年1月25日,漳州市古雷环境监测站受漳州市环保局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委托作出的针对1月22日厂界周边和投诉人住所环境空气《监测报告》(GHJC2019003)。

2019年1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漳环信答字〔2019〕1号),由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前往漳浦县古雷镇半湖自然村210号送达答复书,当时申请人未在家中。

201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以快递方式送达信访答复意见书后,通过邮寄方式将信访答复意见书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寄送地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提交的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漳环信告字〔2019〕1号)《环境信访事项督办单》(漳环信督字〔2019〕3号)、2019年1月22日对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1月22日厂界周边和投诉人住所环境空气监测报告(GHJC201900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漳环信答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关于邮件(1041624534709)投递情况的说明》、相关调查函回复等。

本机关认为:

经查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供的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与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中要求核实申请人反映的“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审批”举报案件的办理单的内容一致,而且被申请人收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来的要求核实申请人反映的“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污染环境、行政审批”举报案件的办理单(闽环信督字〔2019〕011号)后,已经组织核查申请人于《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职的相关内容,被申请人实际已履职。

综上,鉴于就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被申请人实际已履职,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洪建龙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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