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19-00133 备注/文号:闽环发〔2019〕2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10-15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 04:27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经商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一致,现将《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1015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两大协同发展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规划环评从规划源头协同推进闽东北、闽西南两大协同发展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意见如下:

一、实施分领域简化

加强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和约束,推动在项目环评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落实规划环评成果,实现强化宏观指导、简化微观管理的目标。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一)规划环评在执行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应将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作为评价成果的重要内容,切实对规划编制、实施以及项目环评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在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5年内且在有效期内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项目环评可适度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简化工作内容包括:

1.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及其它相关规划的环境符合性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自然环境概况可适当简化,区域污染源调查根据现状情况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3.项目环评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要求的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生态环境现状调查内容,环境质量(特征污染物除外)和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价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二)对包含重大项目布局、结构、规模的产业园区、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航道、矿产资源、流域和水利水电等重点领域规划,还可以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繁简分类管理。各重点领域规划环评项目选址和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均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进行判定。具体重点评价内容以及项目环评进一步简化内容详见附件。

(三)对于具有指导意义的综合性规划,其规划环评原则上不作为项目环评简化的依据。生态环境部门若在项目环评审查中,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没有完成相应工作任务、不能为项目环评提供指导和约束的,或是发现相关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或是规划环评结论与审查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的,则不得以规划已开展环评为理由进行简化。

二、实施分类管理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批。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要求编制的,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视为指导性规划。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单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与专项规划草案一并报批。

(三)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编制的规划,由具体承担编制任务的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须报请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编制规划的省直有关部门或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在新建、改造、升级时均应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实施五年以上的工(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实施前,对以行政区划规划环评、区域环评、各片区环评、整体项目环评等形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若已批准的园区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未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可通过开展跟踪评价,落实有关要求;若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依法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规范审查程序

(一)规划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综合性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审查由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级开发区(高新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审查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查的规划外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规划编制部门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四、强化协同推进

(一)责任落实落细。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规划编制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的各类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要围绕两大协同发展区建设,在“十四五”相关规划编制中,提前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并同步筹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二)工作走深走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底线约束,为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编制规划时要综合考虑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规划目标定位、功能分区、产业布局、开发规模和结构的作用,更好统筹区域空间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统筹发展目标与资源环境承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成果共用共享。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各地“多规合一”、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等平台优势,逐步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提高审批效能和监管服务水平。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点领域规划环评重点工作及项目环评简化内容

 

序号

重点领域

规划环评重点工作

项目环评简化内容

1

产业园区

以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以及做好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在判别园区现有资源、环境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基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园区规划方案和主导产业选择的环境合理性,提出优化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建议;提出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要求和环境准入条件,并结合城市或区域环境目标提出园区产业发展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除新增水环境保护目标外,项目废水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的,规划环评中已包含的预测因子,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水环境影响预测(水环境风险评价除外)内容予以简化;规划环评已包含的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排污口和正常排放的水环境影响预测内容予以简化;依托规划环评已包含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可简化相关大气污染因子的环境影响预测;依托规划环评已包含的园区环保设施的可行性分析、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内容可适当简化。

对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业园区已依法开展了规划环评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免予开展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一次公示,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环境影响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的公开内容中一并公开;有关征求公众意见期限和公开期限由规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免予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易于知悉的场所张贴公告的方式。

2

公路、铁路及轨道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区域城际铁路建设及国家和省级公路网等规划环评应结合线路走向及规模,从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协调与城镇生活空间布局关系,严守生态红线等角度,论证线网规模、布局、敷设方式和重要站场的环境合理性,提出选址、选线及避让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和重要生态环境功能区等要求,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措施。

项目对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的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对周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公路项目,大气、声环境、水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环评内容也可适当简化。

3

港口、航道

应结合流域、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从维护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区域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等角度,明确提出优化港口和航道功能与作业区布局方案,对规划所含或所涉及项目的布局、规模、结构、货种及建设时序等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规划环评已开展水文要素影响预测评价的,项目环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水文要素影响预测内容予以简化;除新增水环境保护目标外,项目废水依托规划环评已包含的公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排放的,对规划环评中的预测因子,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水环境影响预测(水环境风险评价除外)内容予以简化;依托规划环评已包含的公共环保设施的可行性分析、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内容可适当简化。

4

矿产资源

开发

应结合区域资源环境特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等要求,从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明确禁止开发的红线区域和规划实施的关键性制约因素,提出优化矿产资源开发的布局、规模、准入条件、开发方式、建设时序等建议,合理确定开发方案,明确预防和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项目对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稳定性的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对周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大气、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也可适当简化;规划的地质勘查布局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采用新设备、新技术的矿山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5

流域、水利

水电开发

根据区域(流域)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应加强规划实施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及生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长期累积性影响评价,提出区域资源环境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要求,划定禁止或限制开发的区域、流域范围,制定实施流域开发布局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控制开发强度,优化开发方案。

对区域、流域生态系统长期累积性的影响评价,以及对大气、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适当简化;规划环评已开展水文要素影响预测评价的,且在规划环评中明确属于简化内容的,项目环评对水文要素(除生态流量、生态水位以及低温水外)的影响评价可予以简化。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省审改办,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10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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