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2-00060 备注/文号:闽环评审〔2022〕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05-07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马銮湾新城雨洪生态补水工程(田边水闸至过芸溪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19 09:46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厦门市政水务原水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马銮湾新城雨洪生态补水工程(田边水闸至过芸溪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以下简称“报告书”)。经研究,现就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马銮湾新城雨洪生态补水工程(田边水闸至过芸溪段)(项目代码:2102-350000-04-01-958376)拟从漳州市台商投资区北引左干渠明渠末端田边水闸处取水,经管道输送至厦门市海沧区过芸溪三江口,由厦门市马銮湾新城雨洪生态补水工程(过芸溪—内湾闸段)对马銮湾新城内湾区域进行生态补水。该工程输水管道全长13.18公里,最大取水量为2立方米/秒,设有田边泵站和进出水口建筑物等设施。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以及福建省水利厅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闽水审批〔202153号)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发改网审农业〔2021162号),该项目符合福建省、厦门市和漳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福建省九龙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及其规划环评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保护。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用地和施工范围,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施工场地、临时堆土场等临时用地占地规模;施工前做好表土剥离存放,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复垦或复植等生态修复工作。严格落实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要求,穿越基本农田段应采用顶管施工方式;穿越生态公益林段应尽量减小开挖面积、减少林木砍伐。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宣传,落实禁止擅自捕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减少植被破坏、防止水土流失等防护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涉水施工应采用对水环境影响小的作业方式,加强对施工车辆、设备等管理,防止施工废水、固废等污染地表水环境。运营期,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九龙江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报告》等要求,在优先满足漳州市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和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保障北溪桥闸下泄生态流量,并确保左干渠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的前提下,按照福建省九龙江北溪水资源调配中心的调度管理要求实施取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和施工工艺,尽量远离周边村庄布置,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对泵房内的高噪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车辆、机械维护和环境管理,采取洒水抑尘、防雨防风、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车辆、机械废气和施工、运输扬尘。

(五)环境风险防范。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加强项目取水口水质水量监测,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至运行管理单位,保证取水水质,避免发生环境风险事件。

三、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提请并配合九龙江北溪水资源调配中心加快推进九龙江北溪引水左干渠明渠生态化治理工程,确保在本项目投运前,左干渠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

(二)提请并配合厦门市海沧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过芸溪河段整治,提升过芸溪的水质,保障马銮湾新城雨洪生态补水质量。

四、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竣工后须依法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监理报告作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和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上述部门,并在工程开工前1个月内将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与计划报上述部门备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57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九龙江北溪水资源调配中心,厦门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海沧区人民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5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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