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准确地掌握和评价我省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趋势,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支撑环境管理工作的能力,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对省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进行优化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根据《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关于加快组建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对全省省控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湖库、城市内河、环境空气、酸雨、噪声、土壤等监测点位(断面)进行优化调整,确保点位(断面)具有代表性、连续性和完整性,能够客观反映我省环境质量状况。调整后点位(断面)将用于“十三五”时期我省环境质量监测。
二、调整条件
监测点位(断面)调整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化推进,现监测点位(断面)代表性削弱或丧失的;
(二)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现监测点位(断面)设置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
(三)因建设项目实施或其他自然因素,现监测点位(断面)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因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调整或增加,现有监测点位(断面)不能有效满足工作绩效评估要求的;
(五)其它需要调整点位(断面)的特殊情况;
国控监测点位(断面)符合以上调整要求的,各地市可一并提出调整建议,由省环保厅汇总后报环保部。
三、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负责监测点位(断面)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组织专家对全省点位(断面)调整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结论。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监测点位(断面)调整的技术支持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市环境监测站编制点位调整技术报告;汇总形成全省点位(断面)调整方案,上报省环保厅。
各有关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省控监测点位(断面)调整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提出点位(断面)调整方案及技术报告(初稿),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工作流程
6月5日-7月31日,各有关设区市环保局完成辖区内点位(断面)调整方案及技术报告(初稿),并上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8月1日-8月31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编制全省监测点位(断面)调整方案及技术报告;
9月1日-9月30日,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完成省控监测点位(断面)调整方案及技术报告专家论证工作,形成新的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向环保部提出国控点位调整建议。
五、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省控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调整是“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监测数据将直接用于各地环境质量评价,调整后点位“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更。各相关设区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布置,指定专人负责,积极收集资料,保障点位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2.严格规范程序
点位调整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规范开展,新增、调整或删减点位均应经过严谨细致的技术论证,不得以改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为目的调整点位。
3.完善申报材料
监测点位调整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点位(断面)调整申请、调整技术方案(应包括调整依据、点位(断面)所在地自然和社会基本概况、点位(断面)周边污染现状与趋势分析、点位(断面)技术指标分析、点位(断面)图件与八方位照片、点位(断面)经纬度、点位(断面)信息登记表)、专家组论证意见、设区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等。
4.同步开展市、县控监测点位(断面)调整
各设区市可以此次点位调整工作为契机,同步开展辖区内市、县控监测点位调整工作。调整后的市控监测网络应同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5.联系方式
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林毅,电话 0591-88367136
传真:0591-88367051
邮箱:kjc@fjepb.gov.cn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白亮,电话 0591-83571115
传真:0591-83571117
邮箱:zhs@fjemc.org.cn
附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调整(增设)主要技术依据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增设
(调整)主要技术依据
1.《关于印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通知》(环办〔2011〕107号)
2.《关于加快组建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网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6号)
3.《关于增设和调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通知》(环办〔2007〕48号)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5.《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总局公告 2007年第4号)
6.《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T 664-2013)
7.《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8.《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0.《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11.《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 73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