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掌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适用范围和处理办法,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探索,依据《办法》和相关规范,建立适合本地实际、便于操作的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工作的牵头和配合单位,以及调查取证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要根据《办法》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严肃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按《办法》要求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