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19-00062 备注/文号:闽环保科财〔2019〕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9-04-30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04:12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在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开展2019年度第一批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共计408家。其中:福州23家、厦门81家、漳州66家、泉州89家、三明80家、莆田8家、南平32家、龙岩15家、宁德14家。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二个月内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书面通知有关企业,督促指导企业按《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及时启动并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同时,加强跟踪检查和调度,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相关企业,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三、强化信息调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度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一)在2019年5月20日前,及时上报暂时无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一并明确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业务处(科)室和联系人。如有调整,请在企业名单中的“调整情况”一栏,详细说明原因及依据,依据不充分将不予采纳。

(二)2019年12月15日前,及时上报本年度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做为2019年度重金属减排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

联系人及电话:庄景宏(厅科财处,0591-88362105)

沈春生(厅固体处,0591-88367153)

倪尔灵(省环科院,0591-87714905)

电 子 邮 箱:gtc@fjepb.gov.cn

 

附件: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涉重企业名单(电子版清单另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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