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3100-2023-00001 备注/文号:闽环保科财〔2022〕3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12-14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2年第二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3 10:2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要求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现公布2022年第二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附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增强主动性和责任意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自名单公布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评估。

对于需要暂缓、取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及附相应佐证材料,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逐级上报

二、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宣传教育;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审核报告的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企业或咨询机构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同时,应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并依法依规通过相关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我厅将适时开展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质量抽查工作和绩效评估工作。

四、其他要求

各地应梳理汇总“十四五”以来辖区内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审核报告及评估、验收相关材料,完善建档工作,并于12月底前将电子版报送省环科院清洁生产中心。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上报要求,通知企业在提交的审核报告中新增节能产生碳减排量数据。

 

附件: 2022年第二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1214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