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 所: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邱育新 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住 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
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游昕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环罚〔2021〕180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