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是生态市(县)创建工作的延续和提升,根据环保部要求,通过国家生态县(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的地区自动转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二、已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创建工作,尚未通过环保部考核验收的地区,应针对本辖区生态创建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加快国家生态市(县)创建步伐。并适时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调研,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三、通过国家生态县(市)验收或已启动生态文明试点建设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要求,健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FJ00202-4100-2013-00054(转发文正文).PDF
FJ00202-4100-2013-00054(转发文正文之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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