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4100-2013-00054 备注/文号:闽环保然〔2013〕2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3-07-08 有效性: 已失效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8 10:57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环保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是生态市(县)创建工作的延续和提升,根据环保部要求,通过国家生态县(市)考核验收并获命名的地区自动转为生态文明建设试点。

二、已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创建工作,尚未通过环保部考核验收的地区,应针对本辖区生态创建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加快国家生态市(县)创建步伐。并适时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调研,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三、通过国家生态县(市)验收或已启动生态文明试点建设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要求,健全完善创建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FJ00202-4100-2013-00054(转发文正文).PDF

FJ00202-4100-2013-00054(转发文正文之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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