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全省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进一步发挥已命名生态乡镇(街道)和生态村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我厅将对已命名的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开展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10年度以前命名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和生态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复查内容
1.已命名创建单位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措施和成效;
2.对照生态乡镇、生态村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现状;
3.有关乡镇(街道)、村环境保护管理以及环境整治状况;
4.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5.辖区内重点企业环境管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6.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村建设规划(方案)完成情况。
三、有关安排
1.县级环保部门自查。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13年9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已命名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的自查工作,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进展、取得成效,以及各创建单位命名以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所在设区市级环保部门。
2.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核查。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环保局自查报告,于2013年10月10日前完成有关乡镇(街道)、村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3.复查。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形式。经复查,达不到现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街道)、村,我厅将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存在问题的,将视情进行处理。
联系人:林峰艺 电话:0591—88367050
附件:1.2010年前命名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村名单
2.2010年前命名省级生态乡镇(街道)、村名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