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4100-2013-00080 备注/文号:闽环保然〔2013〕2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生成日期: 2013-08-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复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0 11:58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巩固全省农村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成果,进一步发挥已命名生态乡镇(街道)和生态村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我厅将对已命名的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开展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10年度以前命名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和生态村(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复查内容

1.已命名创建单位巩固创建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措施和成效;

2.对照生态乡镇、生态村各项考核指标的工作现状;

3.有关乡镇(街道)、村环境保护管理以及环境整治状况;

4.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5.辖区内重点企业环境管理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6.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生态村建设规划(方案)完成情况。

三、有关安排

  1.县级环保部门自查。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13年9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已命名生态乡镇(街道)、生态村的自查工作,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进展、取得成效,以及各创建单位命名以来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将自查报告报送所在设区市级环保部门。

2.设区市级环保部门核查。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市、区)环保局自查报告,于2013年10月10日前完成有关乡镇(街道)、村现场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厅自然生态保护处。

3.复查。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复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形式。经复查,达不到现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街道)、村,我厅将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存在问题的,将视情进行处理。

 

联系人:林峰艺   电话:0591—88367050

 

附件:1.2010年前命名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村名单

2.2010年前命名省级生态乡镇(街道)、村名单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