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环保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意见》(环发〔201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落实。
一、环保部已批复开展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县(市)建设的地区,应按照《工作意见》要求以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环发[2013]58号),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建设规划需由我厅上报环保部并论证通过后,再组织补充修改并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颁布实施。
二、已开展国家生态市(县)创建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工作意见》要求,针对本辖区生态创建工作现状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国家生态市(县)创建步伐。并适时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工作调研,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