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900-2021-00133 备注/文号:闽环保大气〔2021〕10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1-11-08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8 08:29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与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范围的,为纳入2019-2020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预分配配额管理的40家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相关单位已参加2019年度福建省碳市场配额分配和清缴工作的,根据相关规定,不再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清缴,仅参与全国碳市场2020年度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清缴。

  二、按时完成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省生态环境厅将在国家核定后,及时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2020年度配额。各重点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配额清缴工作,认真做好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及时登录系统确认配额及应清缴配额量,并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的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符合条件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详见附件2)要求,及时完成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立账户、提交申请、自愿注销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额清缴履约。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推进。各地要加强对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重点排放单位强化碳排放配额管理,主动参与碳市场交易、履约。配额下发后,要加强跟踪督导,每日分析汇总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并将履约进展报送我厅。各地要强化亲清服务,主动靠前帮扶重点排放单位做好配额清缴工作,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要及时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发放并强化技术指导,协助企业解决在配额清缴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确保履约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联系人及电话:

  易心坦 0591-88360282(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苏汝波 0591-88367063(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胡以超 0591-8861276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电子邮箱:dqc@sthjt.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参与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2.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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