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2500-2022-00117 备注/文号:闽环保固体〔2022〕2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22-09-15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福建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05:1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2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筛、省厅组织复核和公示等程序,现将《福建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单位”)予以公布。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切实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等问题。一是要统筹布局试点单位的数量和收集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试点单位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应设置在县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二是要建立工作帮扶组,加强交流和培训,帮助试点单位和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相关技术难题。试点单位应于20232月底前完成试点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建成后,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现场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报经省厅复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三是要加强与当地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试点单位负责履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等过程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和规范管理。原则上应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社会源。一是据此通知开展备案、环评和建设等工作,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尽快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和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办理排污许可证试点单位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视同自动放弃试点资格。二是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范化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制订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计划,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如实申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信息,并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三是试点单位的实际核定收集规模类别和收集范围以环评文件批复为准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

三、加强环境监管。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一是将其纳入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二是建立完善考核和退出机制,对试点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年度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群众反复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试点单位,取消其试点资格。三是加强信息报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辖区小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125日前报送上年度试点工作总结(联系人:赵鹭,电话:0591-88367153)。

附件:福建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

(第一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9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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