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600-2003-00005 备注/文号:闽环保办〔2003〕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保厅 生成日期: 2003-05-27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28 12:0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推进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10年度环保专项资金按以下方案进行安排下达,请各市、县(区)财政局、环保局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地申报项目要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对环保环评审批、行政执法、资金(项目)分配等重点环节监督管理的意见》(闽环保监察[2009]2号)要求,事先在当地公开场合予以公示。

一、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一)50%资金按生态补偿范围内的流域面积、重要生态功能区面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人口等因素计算分配给流域内各县(市、区);另外50%资金由流域设区市和县(市、区)按照省里确定的资金投向,向省财政厅、环保厅申报项目,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

(二)今年省级资金将加大对农村环保方面的扶持力度,闽江、九龙江流域向省里申报项目的补助资金,应有50%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项目。鼓励支持整村推进、连片整治。优先支持示范效益好,带动面广的大项目。在符合投向的情况下,优先支持《2010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中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如下:

1、具体要求:设区市本级限报3个项目,所辖市、县、市(区)限报4个项目。由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审核汇总,并报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于5月1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环保厅。

2、资金投向

(1)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包括流域生态恢复、小流域环境治理项目,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省级生态村创建、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及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养猪零排放等推广应用项目以及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综合整治项目)。

(2)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包括6·18、9·8对接签约项目及工业废水治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石板材废渣综合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3)排污企业治污设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在线监控的项目。

(4)饮用水源保护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整治项目。包括县级(含县级)以上水源地污染整治、污染治理和截污设施建设,排污单位搬迁,以及水源保护区有关设施建设项目。

(5)水质监测监控项目。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流域断面水质监测、水电站最小下泄流量的监控以及流域管理相关项目。

二、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龙江流域资金

(一)晋江、汀江、木兰溪、交溪、龙江流域资金全部按因素分配切块下达有关县(市、区),分别由相关设区市财政局和环保局提供因素分配测算系数、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安排方案,要求在5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环保厅。

(二)因素分配资金由省财政厅、环保厅审定后联合下达给有关县(市、区),治理内容按照省里确定的资金投向下达。

三、其他流域治理资金

(一)申报范围和个数:由下列县(市、区)财政、环保组织申报。福州平潭县,莆田秀屿区,泉州洛江区、惠安县、泉港区,漳州漳浦县、云霄县、东山县、诏安县,宁德蕉城区、屏南县、福鼎市、霞浦县。每个县(市、区)限报2个,截止时间2010年5月31日。

(二)资金投向:参照本指南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项目。

四、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乡镇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乡镇经费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名单,闽侯青口镇、荆溪镇;福清龙田镇;晋江金井镇、南安水头镇;安溪龙门镇;龙海角美镇;长泰岩溪镇;涵江江口镇;永安小陶镇;尤溪洋中镇;建阳将口镇;武夷山兴田镇;上杭古田镇;永定高坡镇;新罗白沙镇;福安赛岐镇;福鼎秦屿镇等18个乡镇由所在县(市、区)财政、环保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乡镇创建项目(按照生态创建考核指标要求制定并提供创建方案)。截止时间2010年5月31日。

五、中央资金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和个数:由各设区市财政、环保组织所辖县(市、区)推荐上报,每个设区市限报3个,截止时间2010年6月30日。

(二)资金投向:参照本指南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项目类型。

六、资金支持方式

(一)拨款补助等方式: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系列创建、饮用水源保护等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

(二)贷款贴息方式:对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

七、申报材料要求

(一) 正文:设区市或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上报的申请资金补助文件和《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附表1,可从福建省环保厅网站 http://www.fjepd.gov.cn 下载)。

(二)附件:为每个申报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申请资金补助文件、《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类)申请表》(附表2)。

1.申请拨款补助等方式的项目:提供项目纳入各类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相关文件及其批复文件;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函;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2.申请贷款贴息补助的项目:提供与银行签订的专项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经贷款银行审核后盖章的《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附表3)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3.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可研批复复印件等。

(三)福州、三明、龙岩、宁德4个设区市必须按闽江、九龙江、敖江分别上报《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其中: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必须单独汇总上报。

(四)上述材料要求报送纸质版一式2份,正文电子版邮件发至:fjghc138@126.com。

附表:

1.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汇总表(分别按闽江、九龙江、敖江、其他流域治理、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创建和中央项目汇总)

2.福建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类)申请表

3.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2010申报指南附表1.doc

附表2.doc

附表3.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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