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600-2003-00006 备注/文号:闽环保办〔2003〕1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保厅 生成日期: 2003-10-10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10-11 12:0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

补助项目(福建省)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关于下达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08〕767号)和省财政厅、环保局《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闽财(建)指〔2008〕154号)的要求,请你们按照专家评审调整建议和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理环境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实用技术。要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切实为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二、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名称、内容应与财政部、环保部下达的相一致。项目实施方案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调整补充细化,包括工程设计、图件、相关文件、清单和项目实施投资计划表等。

三、做好项目基础工作。明确项目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收集、保存好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周边环境现状的影像资料,涉及农户、村民的项目要有相关实施清单等。

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目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7月底前完成县级政府部门组织的验收工作。项目经县级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省级财政环保部门申请省级验收。

五、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资金是引导地方政府解决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的专项资金,目前已经全部下达到县级财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应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县级政府要落实、保证项目配套和自筹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将实行中央、省、县三级验收办法。所有项目都必须于8月底前完成省级组织的项目验收工作。财政部、环保部将于今年9月份组织对各省的验收。

附件:财政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农村 资金 通知

抄送: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单位

福建省环保局办公室 2009年2月3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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