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2-0500-2009-00011 备注/文号:闽环保财〔2009〕3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环保厅 生成日期: 2009-03-17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的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8 12:00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闽环保财〔2009〕3号

福建省环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的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的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十六日

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验收办法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提高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效益,逐步实现农村环保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环保部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财建便函〔2008〕50号)和《财政部、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2008年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通知》(财办建〔2008〕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是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已竣工项目,包括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农村环保项目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中央和省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村环保项目验收应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五条 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涉及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村人居环境的示范带动作用情况。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补助和地方配套。

2.中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县(市、区)级自验、市级复核、省级验收。验收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经县(市、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市环保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方可向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验收;省环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

(二)项目自验报告;

(三)项目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和相关图纸;

(四)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

(五)财务决算报告;

(六)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

(三)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四)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完成和运行情况;

(五)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六)与被验收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省级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将验收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环保部;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较好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验收组将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县(市、区)给予合格或不合格二种评价。

第十五条 被评为合格以上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省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项目的实施方案,没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村(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省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二)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三)有违反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行为的;

(四)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五章 验收的奖惩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县(市、区)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作为今后该县(市、区)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项目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单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县(市、区)两年申报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项目补助的资格。

(一)对于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二)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县(市、区),限期全面整顿,并取消下一年度农村环保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环保 农村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项目单位。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