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以奖代补”政策,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经研究,决定对已获得省级命名的生态乡镇、生态村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1.2010年省级命名但未获得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
2.晋江、交溪、木兰溪、汀江、龙江流域所在的县(市、区)已获得2010国家或省级命名但未获得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的生态乡镇(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在2010年已下达的省级因素分配资金中安排,不在本申报范围内。
二、补助标准
获得省级生态乡镇20万元、省级生态村10万元。
三、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由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生态乡镇以及生态村所在的乡镇进行申报,并由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环保厅。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镇申请报告;
2.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材料于2010 年
主题词:环保 农村 资金 申报 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