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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秉宏;地址: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泗州路1#水利局办公室二层;营业执照注册号:350125100015491;组织机构代码:05432969 -6):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之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2.
3.
4.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项目建设书的批复》(发改农经〔2015〕278号);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节选。
7.你公司收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6〕2号)的《送达回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2点“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可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罚款十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永泰县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福州市永泰县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永泰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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