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涵江东泰皮革)

闽环罚字[2014]10号

来源: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4-06-12 17: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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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东泰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庆龙;营业执照注册号:350300100008026;地址:莆田市涵江区集奎):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倾倒在木兰溪边,并用冲水方式排入木兰溪。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2014年5月5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4月2日现场照片;

3.水样监测报告;

4.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

5.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0号);

7.2014年5月5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08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细化标准,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向木兰溪排放污泥的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莆田市涵江区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莆田市涵江区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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