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来源:收藏本站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海上庆制革)_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_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海上庆制革)

闽环罚字[2014]11号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日期: 2014-06-19 17:30 点击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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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海上庆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新通;营业执照注册号:350681400000886;地址: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产能扩建部分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水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4年5月14日,我厅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收到我厅告知书后,于5月15日向我厅提出陈述书,提出已于2007年和2011年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扩容改造,处理能力已由原来的120吨/天增加到约600吨/天,并附有2007年和2011年两次废水处理系统改造的设计技术方案和现场施工照片,以及2011年废水处理系统建设付款凭证,辩称扩建产能部分相应配套建设了水污染防治设施,只是未经竣工验收。经我厅核实,该陈述理由及提供的材料基本属实,经研究,决定采纳上庆制革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4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4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3.水样监测报告;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14〕5号);

5.2014年4月16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送达回证》;

6.陈述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8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细化标准,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产能扩建部分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2.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漳州市龙海市财政局

收缴国库:国家金库-龙海市支库

预算级次:省级

科    目:103050199

名    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监缴机关:福建省财政厅

备 注 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厅和龙海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